临沂中院通报5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

2018-04-19 08:3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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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4月19日讯(记者 刘元迪)4月1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5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例,大众网记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案例一:于金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杨明理与于金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费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1日判决于金存赔偿杨明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12.6万元。判决生效后,于金存未自动履行。该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金存拒收执行通知、财产申报等诉讼文书。后对被执行人多次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也未执行。2016年4月21日,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于金存位于费县胡阳镇岩峪村的住所予以搜查,搜查出被执行人于金存之妻范某记录其家庭收支情况的笔记本一本,购买农资、钢筋、水泥等销货清单、欠款条一宗,销售西红柿收据一宗等物品。通过被执行人于金存之妻范某的笔记核算,2015年所西红柿大棚售卖西红柿收入1.7万余元、2016年1.9万余元。期间,偿还了1.2万元债务。此外,2014年8月,被执行人于金存与其次子在本村筹建面积110平方米的住宅一处,至2015年9月主房一层主体已经建设完成。但被执行人于金存至今未履行任何判决义务。杨明理于2016年4月22日提起刑事自诉,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于金存有期徒刑九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其在具有一定履行判决能力的前提下,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过程中,拒收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多次对其罚款、拘留处罚的情况下,仍然抗拒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二:黄安胜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黄安胜与季洪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判决黄安胜赔偿季洪彩经济损失10198.22元(含黄安胜已经支付的1000元)及鉴定费320元。因黄安胜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3年9月6日向黄安胜送达传票,要求其到庭履行义务,其未履行。2015年2月13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黄安胜的生猪25头,要求其出卖后将所得价款交至该院。后黄安胜将生猪分批出卖,得款一万多元,其将部分款项偿还了饲料款,未交至该院或赔偿季洪彩。因黄安胜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黄安胜的女儿黄佃英代其向季洪彩赔偿12000元,取得谅解。2016年6月20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黄安胜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15日,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黄安胜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黄安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要求黄安胜将所查封的生猪出售后,所得款项优先赔偿季申请执行人季洪彩的损失。而被执行人黄安胜将生猪出售后所获价款用于偿还了生猪饲料款,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构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案例三:王广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徐芝银与王广义侵权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8日判决王广义于判决后二十日内将侵占的徐芝银的土地及房屋让与徐芝银。判决生效后,王广义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0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多次调解、采取执行措施,并对王广义进行司法拘留,王广义仍拒不执行。2017年1月3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王广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临沭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31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广义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负有行为义务,但王广义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房屋及土地,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四: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临沂市联生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判决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临沂市联生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76851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2012年7月1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3月11日指定到罗庄法院执行。该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亦不报告财产情况,其法定代表人高培祥也拒不到庭。后该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202路中段东侧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2015年9月8日,拍卖成交。2015年9月23日,罗庄法院发出公告并张贴于被执行人单位大门上,责令其在该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存放在该宗土地上的机械设备迁出,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将机械设备迁出,仍对拍卖物实际占有并使用,致使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款亦封存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账户无法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4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拒不迁出设备、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实现,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后临沂市联生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自诉,罗庄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19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高培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在法院依法处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向其发出迁出公告后,被执行人拒不迁出,导致拍卖价款为19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无法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五:徐以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基本案情:徐以红、王亮与沂南县人民武装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判决双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徐以红、王亮返还租赁房屋;徐以红、王亮支付房屋租赁费。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先后六次与被执行人徐以红进行谈话,要求其履行判决,并发执行公告二次,徐以红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之后购买棺材、墓碑置于所租赁的房屋内扬言自杀,以此来威胁、对抗法院的执行工作。2017年4月12日,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徐以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沂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7月10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徐以红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负有的是行为义务,即负有从涉案房屋中迁出的义务,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迁出所占有的房屋,并购置棺材、墓碑、农药置于执行现场,以自杀方法来威胁、抗拒法院的执行工作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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