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当前执行工作的热点问题?法官王建军来解答

2018-04-19 15:5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邓梦娇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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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法官王建军做客大众网访谈

访谈现场

  大众网临沂4月19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王硕)19日下午,兰山区人民法院与大众网临沂站联合开展的“讲述法制好故事 传递法制好声音”-兰山法院“法官在线”网络访谈活动第20期上线,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法官王建军向广大网友介绍了执行工作的最新动态以及相关热点难点问题。

  兰山法院连续多年收案结案在全省高居首位,为了适应案件持续增长形势下的办案需求,继续提升工作实效,在总结汲取前期成果经验的基础上,兰山法院再次对执行队伍和现有工作模式进行优化调整。继续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在取消执行局的庭室架构后,将原设立在执行局的八个执行团队的全体人员,根据专业专长及工作需要重新组合。新设立五个执行裁决团队和十二个执行实施团队,实现执行案件的集约化和专业化办理。根据案件的办理流程,明确各团队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制定了各团队的详细职责清单。

  王建军在访谈中谈到,对于网友比较关心的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是否可以拍卖处置,这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即如何平衡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与被执行人的居住权。由于居住权属于生存权,其权利位阶高于一般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很难在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规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之间找到平衡点,因此,给大家造成一种误解,即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时,法院不得进行拍卖处置。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当时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此处“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与人们常说的“唯一住房”有很大差别,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从未规定唯一住房不得拍卖。

  访谈中,王建军分享了工作中的一个具体案例。该案件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双方存在亲友关系,刘某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时缺少资金,于是与李某达成协议,由刘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借款30万,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具体的还款期限。款项出借一段时间后,刘某的生意经营出现困难,失去还债能力。得到消息的李某第一时间起诉了刘某,并在案件审理阶段对刘某唯一的住房进行了诉讼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刘某的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刘某一再强调法院查封的房屋是其唯一住房,其与家庭成员除此之外别无居处,甚至有几次刘某言谈之间语带威胁,由于刘某的拒不配合,申请执行的李某失去了耐心,两个原本亲密无间的朋友从见面之初的口角相争,渐渐发展到老拳相向。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收到上级法院最终驳回刘某执行异议申请的裁定书后,果断启动执行拍卖程序,对于刘某的唯一住房挂网拍卖。同时向刘某发出搬迁公告,限期搬离涉案房屋。”王建军说,在一系列执行措施的威慑下,刘某主动联系法院,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的临时住房安置。由此,刘某的住房被顺利拍卖,李某顺利拿到了欠款。

  执行结果不可预知,如何在执行程序中避免执行风险?王建军说,法院强制执行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手段,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一些案件无法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一定能够实现。因此,当事人平时要注意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在发生纠纷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对方的财产,并注意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尽己所能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只有这样,才可能尽量避免出现执行风险,从而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述法制好故事 传递法制好声音”-兰山法院法官在线活动是由兰山区人民法院、大众网临沂站联合主办。来自兰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将以案说法,讲述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典型案例、答疑解惑、传递法治声音。用真实生动的法治故事,以形象直观的方式传播法律知识,通过潜移默化的影响,推动在全社会形成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第20期上线嘉宾为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裁决团队法官王建军,访谈结束后,有网友们可点击“兰山法院法官在线”系列专题,随时浏览。(专题地址:https://linyi.dzwww.com/2016/fgzx/)

  各位网友如果还有需要咨询或解决的问题,可将问题发送至lydzwxw@163.com,注明“兰山法院法官在线”问题征集。或者进入大众论坛进行跟帖提问https://www.dzwww.com/0539/,也可将问题发至新浪微博@临沂大众网,或关注临沂大众网微信公众号linyidzw并发送问题,详情可拨打临沂大众网新闻热线:0539-7037770,大众网记者会将问题继续转达给王建军,并给网友们进行一一回复。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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