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2018-04-23 15:3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林鹏 申宁 徐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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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临沂4月23日讯(记者 林鹏 见习记者 申宁 通讯员 徐超勤)23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动员会上获悉,2018年1月12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蒙山是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14年被环保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评为全国首座“中国生态名山”,是临沂宝贵的自然资源。条例的制定出台,使蒙山保护有了直接法规依据,对于深入推进临沂市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立足临沂市实际,坚持“不抵触、有特色、易操作、重实效”的立法原则,着力解决蒙山保护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有诸多特点。

  突出保护理念,体现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条例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目标,在立法理念上,从单纯蒙山旅游区管理立法转变到蒙山生态保护立法的定位,确立了“保护优先、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永续利用”的保护原则。

  立足工作实际,实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条例立足蒙山保护范围同时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现实情况,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不再进行制度设计,严格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将省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作为重点保护区,蒙山其他区域作为一般保护区,分别规定了保护措施。

  注重规划引领,切实强化区域整体保护。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蒙山保护总体规划,并于条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编制工作。同时,为了落实上位法要求,编制统一的蒙山风景名胜区规划,条例明确,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二年内,整合原有景区规划,完成蒙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报批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认真进行相关制度设计。条例针对蒙山区域内存在的餐饮等经营性活动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资源无序利用等突出问题,分别作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蒙山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和侵占破坏自然资源行为作出了严格的禁止性规定。

  坚持立法为民,注重回应民生关切。条例充分考虑蒙山保护范围内相关组织、人员的生产生活实际,对群众关心的生态补偿、鼓励扶持政策等问题进行了积极回应。同时,还对推进“厕所革命”作了相关规定,努力补齐这块影响群众生活品质的短板。

  明确法律责任,有效增强法规刚性。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创设了在蒙山保护范围内向水体排放污水和在蒙山风景名胜区内挖沙取土、采挖本地特色植物、非法采集景观石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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