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侵占破坏自然资源问题 《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创设相关法律责任

2018-04-23 15:3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林鹏 申宁 徐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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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4月23日讯(记者 林鹏 见习记者 申宁 通讯员 徐超勤)23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动员会上获悉,《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侵占、破坏自然资源案件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据了解,为了有效解决蒙山保护范围内侵占、破坏自然资源案件时有发生的问题,条例在明确禁止相关行为的同时,创设了相关法律责任,即“违反本条例规定,向蒙山保护范围内的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写生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进行挖沙、取土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擅自采挖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挖的植物,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内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的,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蒙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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