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 九种行为将被禁止

2018-04-23 15:3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林鹏 申宁 徐超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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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4月23日讯(记者 林鹏 见习记者 申宁 通讯员 徐超勤)23日,大众网记者从《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新闻发布暨实施动员会上获悉,2018年1月12日临沂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临沂市蒙山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明确了分级保护分区管理的思路。条例立足蒙山保护范围同时存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现实情况,将自然保护区作为特殊保护管理区域,不再进行制度设计,严格依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最严格的保护管理。将省政府批准的蒙山风景名胜区作为重点保护区,蒙山其他区域作为一般保护区。对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分别规定了保护措施,对蒙山进行分级保护、分区管理。

  蒙山风景名胜区的一山一石一草一木都是宝贵的资源,应当严格保护。针对立法调研中掌握的情况,条例明确禁止了九类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即“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挖沙、取土、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二)擅自采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野生连翘、黄荆、杜鹃花、野菊花、小叶鼠李等本地特色植物;(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四)携带火种进入核心景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祭祀用火等;(五)规模化养殖畜禽;(六)非法零星采集鹅卵石、麦饭石、化石等景观石或者珍稀岩石;(七)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八)乱扔垃圾;(九)其他破坏蒙山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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