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物价局发布告诫函 商家价格违法最高罚50万

2018-09-21 09:0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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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9月21日讯(记者 刘元迪)中秋、国庆“双节”即将来临,近日,临沂市物价局向各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商业网点、公园景点、客运企业、停车场等单位发出严格执行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大众网记者获悉,商家价格违法最高罚50万,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公开曝光。

  商业网点: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费用

  告诫函要求,各大商场、超市、餐饮企业、商业网点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明码标价要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进行标价宣传不得使用容易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和说法;不得使用欺骗性和误导性的文字、图片、计量单位标价;不得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特价”、“极品价”等;不得利用虚假标价、两套价格、模糊标价、虚假折扣、虚构原价、不履行价格承诺、误导性价格标示等价格欺诈行动。

  在经营活动中,要做到质价相符,不得采取掺杂掺假、短斤少两、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等质价不符的手段;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要如实标示馈赠品的品名和数量,不得馈赠假冒伪劣商品;对带有价格附加条件的应明确标示。

  公园景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公园景点要认真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公园及景点门票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公园景点门票价格必须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进行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额外费用。景点内的饭店、商店、摊点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得趁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严禁以次充好、强迫消费、虚假标价、模糊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客运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各客运经营企业客运票价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不得擅自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实行明码标价,注明价格举报电话。车站内商业网点及停车场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场:明码标价并注明举报电话

  景点、车站、商业网点配套停车场必须严格执行收费政策,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的标准计时收费;机动车停车收费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并注明价格举报电话;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出具收费票据。

  据悉,市物价局将加强节假日市场价格巡查和检查,保持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对检查或举报发现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对不执行不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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