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坑”堆垃圾、工业废水直排……临沂公益诉讼的“典型案”

2018-11-02 18:1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宗阳 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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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自2015年7月被确定为公益诉讼试点地市以来,临沂市检察机关实现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全部出庭应诉、开庭案件全部当庭宣判、已判决案件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三全部”试点效果,圆满完成了试点工作任务,被誉为公益诉讼“临沂样本”。

  大众网记者 王宗阳 见习记者 魏刚

新闻发布会现场

  “深坑”里堆垃圾、工业废水直排……11月2日,临沂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前10个月临沂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情况。会上发布的几个案例,不仅让人警示,也进一步体现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典型意义。

  沂水藏着个直径100米的垃圾“深坑”?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沂水县院东头镇人民政府在处置生活垃圾工作中,存在垃圾临时存放点处置不规范等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院东头镇生活垃圾临时存放点位于该镇东南约3.5公里处的石坑内,该坑洞直径约为100米,堆放生活垃圾大约5000余方。该垃圾临时存放点没有防渗措施,同时垃圾没有分类堆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随意混放、随意裸放,存在持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的状况和危险。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向沂水县院东头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院东头镇政府:1、加大无害化处置消化生活垃圾的能力,及时清运生活垃圾。2、建立与分类品种相配套的收运体系,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3、强化生活垃圾目标管理工作,层层分解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压实环保责任。

  院东头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第一时间派专人赶赴现场查看,并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投资27万元,专门用于处置生活垃圾。同时,沂水县人民检察院对院东头镇政府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跟进监督,经跟进确认院东头镇垃圾临时存放点中的垃圾已全部处置完毕。

  群众身边无小事,群众利益无小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就要最大限度保护群众利益,把群众的身边事、烦心事当成大事做,依法公正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让法律监督看得见、摸得着,使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益诉讼首要解决好群众身边的公益问题,这样一来路子宽了,也更接地气了。通过案件的成功办理,既彰显了公正、赢取了公信、解决了民忧,又通过以案释法调动了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维护公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力推动了当地政府依法行政,取得了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蒙阴一违法电镀厂,偷偷挖掘渗坑直排工业废水

  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郭峰、刘守前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其租用的院内私自开办电镀加工厂,雇佣人员利用盐酸、氯化钾等化工原料对铸件进行非法电镀业务,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院外东侧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后发生外溢致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污染。

  2016年2月,蒙阴县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决刘守前、郭峰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对郭峰、刘守前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数额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可量化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62.4万元。

  临沂市检察机关经向临沂市民政局查询,当前临沂市辖区内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社会公益组织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

  2016年12月15日,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峰、刘守前对受污染的土地生态环境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赔偿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2.4万元,并承担鉴定费及其他相关损失费用,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年1月5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峰、刘守前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其造成污染的土壤修复至污染前原状,并处理渗坑内残留废水。如不履行上述义务,则由被告郭峰、刘守前于判决生效后四个月内赔偿环境损害应急修复费用和土地修复费用62.4万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被告郭峰、刘守前对此互负连带责任。

  本案是市检察院与蒙阴县检察院上下联动,发挥检察一体化效能,在公益诉讼试点期间针对自然人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请求,不仅强调要对受损害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更要求无法修复时应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大大提高了违法者的成本,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也提升了广大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通过公益诉讼,也更加凸显了检察机关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美丽临沂、生态临沂建设的服务保障职能。

  今年临沂立案审查127件公益诉讼案件,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2018年1-10月,临沂市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67件,其中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29件、行政138件;立案审查127件,其中民事10件、行政117件;办理行政诉前程序检察建议案件118件。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16件,其中行政5件(均为环境资源领域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1件(其中环境资源领域9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件)。法院判决12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截至10月底,通过诉前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共督促复垦耕地 129.73亩,保护被污染土壤27.7 亩,清除处理违法堆放的危险废物58.37吨,收回各类国有资产及专项资金2457.7万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废物等污染物的企业21家。

  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临沂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社会各界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临沂市检察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检察机关民行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积极工作,实践检验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初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市检察院民行处被省检察院记集体二等功,沂南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崔云霞同志获评全省首届“齐鲁最美检察官”,费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王继春获评全省首届“齐鲁最美检察官”提名奖。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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