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临沂安全生产领域有了红黑名单

2018-11-30 09:32:00 来源: 大众网-沂蒙晚报 作者: 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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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国家、省、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等要求,近日,临沂市安监局印发《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实施细则》,正式建立我市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守信行为实施有效激励,对失信行为有效惩戒,推动形成褒奖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

  据了解,根据安全生产领域“红黑名单”制度要求,符合守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要求企业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且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并有效运行;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同时,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则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拒不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或虽已开展但未有效运行,且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性质恶劣的等情况。

  另外,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各级安监部门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等激励措施。

  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加大执法检查频次;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等惩戒措施。

  根据细则要求,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安监局各科室、单位和县区级安监局负责相关行业领域“红黑名单”信息的采集、上报,同时,要实时、动态监控安全生产领域“红名单”管理对象的守法诚信情况,一经发现其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立即停止对其施行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并逐级上报。“黑名单”管理期满后,经过申请、初审、审核、确认等环节通过后,由省应急厅报应急管理部申请移出。

  沂蒙晚报记者 庄成 通讯员 杨曼曼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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