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要有教师资格证 临沂为校外培训机构“立规矩”

2018-12-06 10:39: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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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12月6日讯(记者 刘元迪)大众网记者获悉,临沂市出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对教学管理人员、师资队伍、办学投入、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培训内容等作出严格规定。

  管理人员,需有教师资格证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 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还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会计、出纳。

  师资队伍,文化课要有资格证

  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 人。

  从事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从事艺体教育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应当具有与所培训科目相对应的专科以上毕业证书。

  办学投入,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

  实施全日制(寄宿制)教学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开办)资金不少于60 万元,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增资金额不少于20 万元。

  实施业余教学(培训、辅导)为主的校外培训机构,注册(开办)资金(包括实物资产、货币资金投入)不少于20 万元,每增设一个教学点增资金额不少于10 万元。

  办学场所,不得使用民宅

  办学场地应当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检查(备案)

  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仓库、车库、危房、简易建筑、超过五层以上建筑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

  以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 平方米,并且教学用房面积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

  同一培训时段内,学科教育类、艺体教育类、科普教育类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授课教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4 平方米。

  消防安全,符合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及备案应符合下述要求:

  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998年9月1日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县(区)消防部门应派员赴现场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并在书面回函中注明“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要求”。

  培训内容,不得超纲教学

  不得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不得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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