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板”问题多多 临沂拉菲公馆百余名业主集体维权

2019-06-15 19:02:00 来源: 大众网临沂·海报新闻 作者: 刘元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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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沂拉菲公馆

  大众网临沂·海报新闻6月14日讯记者 刘元迪)绿化及七重园林严重不符、“塑胶跑道”被硬化路面刷红漆替代、入户门的质量不达标、8号楼房层高不达标……近日,临沂拉菲公馆业主向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反映,小区交房在即却有许多“货不对板”问题,与其宣传、介绍、公示不符。近150名业主实名签署《意见书》递交开发商,不但未获明确回复,还受到“收房”威胁。

  绿化与宣传不符  “买家秀”和“卖家秀”反差强烈

  “买那里的房子是因为看了开发商宣传的绿化和园区的塑胶跑道。现在快交房了去一看,七重园林不见了,塑胶跑道变成红漆了。”拉菲公馆9号楼业主说。

  

  “塑胶跑道”被硬化路面刷红漆替代

  不少业主反映,因为看了拉菲公馆关于七重园林、莫奈花园等方面的宣传才买的房,现在呈现在他们眼中的场景却是:七重园林变成两重园林,大理石路面变成沥青路面,“塑胶跑道”被硬化路面刷红漆替代。园内既不见莫奈花园也不见层层叠翠,沿途的草地稀疏泛黄,与原绿化规划不符。

  

  小区内草地稀疏泛黄

  业主陈先生说,他在去年就向拉菲公馆一位管理人员反映过绿化与宣传不符的问题,对方回答说“开春才能看到效果”,如今临近交房,绿化并不是之前宣传中说的那样。

  业主追查楼房层高不达标 受到“收房”威胁

  除了园林绿化,业主反映拉菲公馆楼房质量也存在诸多问题。

  70年大产权合同,经过层层签字,各级部门核实,开发商白纸黑字3.0米层高,交房变成了2.9米,严重缩水。

  

  业主提供的开发商协议

  “我购买时是认真看了合同才签的,合同上层高是3米,当时跟置业顾问反复核实是3米层高,没想到一年以后开发商说是测绘院导入笔误,实际2.9米,缩水10厘米。”8号楼业主告诉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开发商让他们签不追究层高协议,不签就给发律师函,有一部分业主很害怕就签了。后来签层高协议又和买车位绑定在一起,不签不能买车位。

  在一位业主提供的一份协议里,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看到了“8号楼合同模板中的层高误差因笔误导致,并希望业主前往售楼处修改”的部分内容。该业主认为,测绘院、房管局等不会出现此类低级错误。

  此外,业主还反映了楼房入户门质量不达标,三四楼商业部分共用业主电梯,大量安全基础设备不牢固等问题,并提出:当时购买该小区是因为楼盘宣传中提到“市直小学分校区近在咫尺”而购买住房。希望开发商积极配合政府,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做好业主子女入学的工作。

  据悉,业主们的意见、诉求汇总后形成了《意见书》,近150名业主实名签署递交开发商,但未获明确回复,还受到“收房”威胁。

  开发商:绿化问题可以解决  层高2米9符合规范

  资料显示,2016年9月,临沂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4.9460亿元拿下北城新区长沙路东段北侧的一宗地块,随后开发拉菲公馆项目。

  

  

  临沂拉菲公馆的宣传资料

  在新鸥鹏集团官方网站上,临沂•新鸥鹏拉菲公馆写有“学区房/7重立体景观/五星级大堂/高端物业服务”的宣传,并称“景观采取成品树木全冠移植的方式,7重立体景观浓缩了临沂厚重的文脉气息,淋漓尽致地体现新中式园林造诣,建成后将成为山东最美的社区园林。”

  6月14日,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电话咨询了临沂城资新鸥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首先,关于“塑胶跑道”被硬化路面刷红漆替代问题:“塑胶跑道”还没开始建设,它位于一期和二期之间,一期交房而二期还没交房,二期交房时“塑胶跑道”将建设完成。其次,关于沿途的草地稀疏泛黄问题:草坪将进行补栽更换,但需要恢复期;第三,关于市直小学学区问题:2016年拿地,2017年卖房,2018年卖完,周边的朴园小学是2019年建设,不在当时承诺的范围内。最初宣传说的学区房,周边小学、初中、高中都有,但没有指明是哪一所学校。第四,关于楼房层高不达标问题:层高2米9符合规范,相关数据资料在上交各部门时也都准确,可以查证。第五,关于七重园林与宣传严重不符:七重园林没有规范的统一要求,可以补栽,但要等在植物成活率高的季节,否则效果也不好。第六,关于业主受到“收房”威胁:在业主提交的文件上有一条是针对8号楼的,如果走法律程序,我们同意按照合同约定处理,有三条选择,其中一条可以退房。

  律师:视为要约,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此事,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杨瑞律师认为:当下房地产市场非常活跃,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矛盾冲突也随处可见,近年来出现持续上升趋势。如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开发公司应本着对业主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整改,力争取得业主理解和认可。双方之间的争议,如在购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

  另外,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如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提醒广大业主朋友,维权也应理性,应坚持依法合规的理性表达诉求。相关争议,双方最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也可以根据购房合同及购房宣传资料等证据,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

初审编辑:王宗阳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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