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出台《临沂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细则(试行)》与《临沂市河湖管护办法(试行)》

2021-10-26 10: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张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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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临沂市接续出台了《临沂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细则(试行)》与《临沂市河湖管护办法(试行)》,进一步健全了临沂市河湖长制工作与河湖管护制度体系。

  关于《临沂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细化各级河长湖长职责任务,规范临沂市各级河长湖长履职行为,近日,市河长制办公室制定了《临沂市河长湖长履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县、乡、村各级河长湖长的履职。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主要职责、主要任务、履职方式共4章31条。《实施细则》明确了临沂市各级河湖长的主要职责,总河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河湖长负责协助总河湖长组织领导河湖管理保护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市、县、乡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村级河长湖长负责做好日常巡查、组织日常保洁与宣传发动等工作。

  《实施细则》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河湖巡查调研、整治突出问题、推动跨行政区域河湖联防联治、总结考核等,丰富河长湖长的履职方式。《实施细则》要求,原则上,市级总河湖长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湖长每旬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排查发现并提请解决的批量河湖突出问题,总河湖长或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组织集中交办分办问题整治任务,明确牵头部门(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整治标准、完成时限要求等。

  《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河湖长“干什么”“怎么干”“干不好怎么办”,压紧压实各级河长湖长责任,促进各级河长湖长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有针对性的规定了各级河长湖长的巡河履职重点和方式。

  《实施细则》的出台,进一步健全了临沂市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制度体系。

  关于《临沂市河湖管护办法(试行)》

  为巩固全市河湖清违清障工作成果,遏制河湖“四乱”问题反弹,推动河湖管理保护科学化、常态化、规范化,构建河湖管护长效机制,全力构建“水清、岸绿、河畅、景美、人和”的无违河湖,近日,临沂市出台《临沂市河湖管护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河湖管护范围、河湖水域岸线管护、河湖水环境管护及管护工作要求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涉河湖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有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办法》对涉河湖生产活动限制及禁止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禁止建设设施大棚、布置光伏发电板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堤顶及堤坡禁止进行农业耕种。

  禁止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禁止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的行为。

  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办法》还对非法修建围堤,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种植的阻洪林木,设置拦河渔具,未经批准的取土采砂等违法违规生产活动整治提出了要求。

  同时,《办法》对河湖保洁、河湖植被带建设等河湖水环境管护提出了规定。并且对管护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巡查河道的重要程度和问题出现频率以及特殊情况等合理确定巡查频次。穿人口聚集区河道(穿城区,穿县、镇驻地,穿村庄的河道)、重要水源地等至少每三天巡查一次;其他河段、湖库,平原区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山丘区至少半月巡查一次。(通讯员 张晓冬)

初审编辑:李洪鹏

责任编辑:孙贵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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