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2022-06-23 15:50:3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寇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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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寇晓晨 临沂报道

  6月23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胜通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四级高级法官何守江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近年来,全市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贡献。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类案件190件。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分子21人。从犯罪类型看,主要集中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经过“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打击整治,毒品案件数量下降明显,大宗毒品交易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更多毒品贩卖转为零包贩卖,隐蔽性增强。

  为加强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全市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方针,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职业毒贩、毒品再犯、累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摧毁毒品再犯的经济基础。同时,围绕毒品犯罪案件类型特点,特别是新型毒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案件的特点和难点问题,适时开展调研,加强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调配合,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更好地促进打击毒品犯罪的实效性。

  为扩大宣传惩治毒品犯罪的成果,全市法院通过公开审判、庭审直播、以案说法等形式,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节点,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广泛开展禁毒宣教活动,深入大学校园、社区开展普法宣传,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拒毒、识毒、防毒意识。

  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1、史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摘要】被告人史某指使他人购得冰毒后,分别于2016年、2017年三次容留他人在自己的轿车上吸食冰毒。

  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典型意义】从刑法条款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既可以是有偿的提供也可以是无偿的提供。这里的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租住的饭店宾馆等营业性场所。对于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此类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同样构成该罪。

  2、王某某等5人贩卖毒品案

  【案情摘要】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某、魏某某等人;被告人于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某等人;被告人魏某某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孙某某;被告人孙某某将毒品贩卖给唐某伟、孙某凯等人,形成多条上下线关系,多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其中被告人王某某91次贩卖毒品共计84.6克,被告人陈某某18次贩卖毒品共计9.6克,被告人于某某18次贩卖毒品共计9.8克,被告人孙某某9次贩卖毒品共计3.3克,被告人魏某某4次贩卖毒品共计2克。

  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数量达到50克以上,被告人陈某某、于某某、孙某某、魏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到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临沂市开展“三年禁毒人民战争”以来,毒品犯罪呈现“零包贩卖、多人多次转卖”的特点,隐蔽性大,取证困难,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体现了对毒品犯罪分子的有力惩处。

  3、齐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摘要】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齐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收取毒资款6500元,再向毒品上家转账,上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将毒品寄来后,齐某某在家中向赵某交付甲基苯丙胺25克。同年1月17日,被告人齐某某通过微信向周某明收取毒资款3000元,欲向其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在与毒品上家联系过程中被抓获。

  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该案的典型特点是毒贩利用网络进行线上买卖毒品,通过快递等收发毒品,线下贩卖,款货分离。所以对于加大毒品犯罪的网络监控、快递企业收发货实名登记、严格验货等规范管理对打击此类犯罪越发重要。

  4、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摘要】2015年1月下旬,江苏省灌云县的冯某某(已判刑)到广东省广州市购买毒品,通过被告人张某某、韩某广(已判决)介绍帮助,分两次以每千克24000元的价格从“阿伟”、“阿火”(均在逃)手中购买25000克冰毒。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帮助联络毒品上下家的过程中,不经手毒品、毒资,不参与议价等具体交易,仅是居间为买卖双方的联络提供帮助,可认定为从犯,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该案涉案毒品数量大但被告人属于居间介绍,系从犯,且认罪认罚。本案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原则。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柳某等7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情摘要】2016年8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柳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等方式收取毒资,用快递方式进行交付等方式,多次贩卖冰毒1332.589克,麻古125.54克,贩卖冰毒2.5公斤未遂。被告人刘某多次贩卖、运输冰毒920.8克;被告人孙某贩卖冰毒867.26克;被告人刘某佳帮助主犯汇毒资3万元、包装毒品10袋、销毁柳某手机内贩毒信息;被告人陈某勋帮助主犯柳某称重分装毒品,帮助贩卖冰毒300克;被告人朱某凯帮助刘某运输冰毒59克、帮助贩卖1.6克;被告人韦某在柳某贩卖2.5公斤未遂案中帮助将毒品放到车上。 临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柳某、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孙某、刘某佳、陈某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柳某曾因贩卖毒品犯罪被判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被告人韦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判决被告人柳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孙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某勋、刘某佳、朱某凯、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至八年,并处罚金。该案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该案特点是线上交易且数量大,主犯系累犯、毒品再犯,且认罪态度不好,判处死缓、无期。从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惩处。

初审编辑:魏振彬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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