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用盐价格,兰山区发布提醒告诫函!

2023-08-28 08:42:26 来源: 兰山市场监管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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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盐经营主体:

  受国际事件影响,出现个别市民抢购食用盐现象。我国食盐主要产自央企中盐股份所属相关企业组织生产,产能稳定,所产食盐绝大为内陆井矿盐,不会受日本核废水排放影响。目前,我区食用盐供应充足,请市民理性消费,不必恐慌。

  为保障食用盐价格秩序平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对本辖区各食盐经营主体提醒告诫如下: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各食盐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恪守诚信经商原则,加强价格自律。

  二、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管和工作指导,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四、严禁哄抬物价。不得以会议、口头约定等方式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不得以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物资;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涨价。

  五、严禁价格欺诈。不得对商品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实施价格欺诈。

  六、法律责任。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对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5日

初审编辑:李静

责任编辑: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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