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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网记者 刘元迪 临沂报道
9月1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媒体吹风会,解读《关于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的实施意见(试行)》有关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大众网记者从现场获悉,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工业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工作主管部门,在多次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制定了规范严谨的办理流程:
(一)项目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持不动产权证书、标准厂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转让方案》等材料向属地县区提出申请。方案应包含项目产业功能布局、准入条件、安全、消防、环保要求、工程质量等内容,同时提供分割施工图纸、自持部分清单,向属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
(二)县区审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标准厂房分割及分割转让联合审查机制。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本级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等部门,对需要分割转让登记的标准厂房进行联审,经现场勘察确认未改变用途、符合办理条件要求后,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
1.只涉及分割的,除对项目建设规模、首次登记情况、有无限制情形、实际使用用途、投资协议约定、自持比例、运营管理情况等进行重点审查外,还应对标准厂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现行建筑、安全、消防、环保、规划等技术标准进行审查。
2.涉及分割转让的,除对第1项内容进行审查外,还应审查受让方准入资格,主要包括拟入驻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国家产业政策、能耗标准、准入条件等内容。
(三)市级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投资促进部门成立联合审核小组,按本意见规定的条件及要求对县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形成审核意见。
(四)产权登记。申请分割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持《分割方案》、分割审核意见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申请分割转让登记的,项目建设单位和受让方持《分割转让方案》、分割转让审核意见、转让协议及分割后的测绘报告等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已分割转让,不得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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