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通报3起违反八项规定问题 因公车私用等问题

2017-12-12 17: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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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12月12日讯记者 邓梦娇)近日,兰陵县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因违规发放误工补贴,办公用房超标,公车私用等问题。

  矿坑镇灰泉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吴增海违规发放误工补贴问题。吴增海在担任灰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在镇政府发放该村四名村干部工资的情况下,经四名村干部商议,于2015年2月在村集体账目中列支发放四名村干部误工补贴25750元,其中吴增海本人违规领取10300元。同时,吴增海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7年8月,县纪委给予吴增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对违纪款予以收缴。

  兰陵县房管局物业科科长李军办公用房超标问题。李军在任兰陵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经理期间,其办公室分为内间和外间两个房间,经测量,外间面积为31.44平方米,内间为14.68平方米,办公用房面积严重超出《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县机关事务局于2015年1月要求县房管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文件规定进行整改和上报,但李军以开发公司是企业化管理、办公室兼作会议室和接待室使用、公司经费紧张等为由,一直没有整改,也没有重新上报办公用房使用情况。2017年10月27日,兰陵县纪委给予李军党内警告处分。

  兰陵县公安局科员宋东升公车私用问题。2017年9月25日上午,宋东升根据县交警大队安排,带着协警王某、孙某卿、郝某鹏等三人驾驶鲁OQ9178别克公务车上路查处违章车辆。在金岭镇东坞丘村附近执勤时,宋东升在路边购买了两箱葡萄,之后乘用该车把两箱葡萄送到其位于县交警大队家属院的车库,又让驾驶员王某用该车送其去兰陵一中附近的朋友家吃饭,宋东升公车私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2017年10月27日,兰陵县纪委给予宋东升党内警告处分。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临沂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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