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经开区法院去年以来曝光“老赖”920人次 通报4起典型案例

2018-06-05 17:4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邓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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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临沂6月5日讯记者 邓梦娇)5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基本解决执行难推进情况,同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经开区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920人次,作出拘传、拘留决定120余人次,目前有三起拒执案件正在移送公安侦查。

  大众网记者了解到,去年以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转变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全力以赴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具体工作中,经开区法院积极构建执行格局,与经开区多家单位建立联动执行工作机制,联合制定印发了执行联动工作方案;积极推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加大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曝光失信、打击拒执,营造生效裁判必须履行的社会氛围。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已基本形成。

  同时,切实强化执行措施。充分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等各项财产进行无缝隙查找,确保查得到、冻得了、划得来。积极开展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经开区法院先后开展了涉民生、涉金融机构等专项活动,“飓风”、“凌晨”等集中执行活动更是成为执行工作常态,先后执结和化解了大批执行案件。持续加大失信惩戒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去年以来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920人次,作出拘传、拘留决定120余人次,目前有三起拒执案件正在移送公安侦查,强化了执行威慑效果。与统战、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互联互动的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对被执行人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出境、高消费等予以严格限制。

  经开区法院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指挥中心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配备数字化单兵装备、执法记录仪、智能终端等设备多台,实现了与市中院及兄弟法院执行工作的资源整合、适时调度、集中研判和快速决策。积极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抽调8名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编队使用;按1+3或1+2模式由执行人员与司法警察组成执行团队,克服了单兵作战的弱点,提升了综合执行能力。切实规范执行行为,自今年3月份开始,所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由院长签批,有利地规范了执行行为,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案例一

  关于姜某申请执行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案

  基本情况

  姜某与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开区法院于2016年5月4日判决袁某等四被告偿还原告姜某借款22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袁某等四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姜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等查询无果后,又前往袁某等四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得知袁某及家人外出务工多年未归;通过临沂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亦未查到袁某等财产登记信息;通过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对袁某等四人支付宝交易明细及收货地址进行查询,亦未发现有价值线索。为此,法院先后向袁某等四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梅家埠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函,要求协助查找袁某等人的下落,但一直仍杳无音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于2016年11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姜某进行约谈,经申请人同意,经开区法院依法对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一是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利用好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迅速掌握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二是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在做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基础上,用好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及时与申请执行人通报案情进展。要积极搭建执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告知申请人执行进展情况、案件所处执行阶段、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现状,让申请人随时了解案件执行动态,避免沟通不畅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矛盾。四是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申请执行人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案例二

  关于于某申请执行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案

  基本情况

  于某与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开区法院于2017年4月2日判决陈某赔偿原告于某损失共计102402.29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陈某一直未履行,申请人于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在执行之初,因迟迟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某下落,经开区法院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在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又迟迟未有音信,经开区法院穷尽一切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在案件搁置近一个月后,见被执行人迟迟未有任何消息,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主动前往被执行人村里进行调查落实,经过调查得知,陈某系村里的贫困户,在该事故发生后,因害怕一直在外躲藏。得知这一情况后,经开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积极与村党支部、村委负责人沟通,被执行人陈某终于现身,但其家庭确实贫困,无赔偿能力。执行干警向申请人于某告知了经开区法院调查到的情况,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会议室进行了交流,被执行人态度诚恳,保证尽最大能力对申请人进行赔偿。申请人见被执行人态度如此诚恳,也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情况确实困难,最终给予了极大的让步,同意被执行人陈某分期履行义务。至此,该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正在履行,本案按终本处理。

  警示意义:本案虽然执行标的数额不大,但因被执行人家庭确实困难,故不易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此外,机动车交通事故对家庭影响较大,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文明、谨慎驾车,具有事故防范意识。

  案例三

  关于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案

  基本情况

  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开区法院于2016年9月2日判决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向原告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6980元及利息。该判决生效后,山东某轮胎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开区法院立案后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复存在,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也不知去向,于2017年6月15日通过留置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同时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产及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任何财产线索,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亦不报告财产情况,其法定代表人徐某也拒不到庭。2017年7月,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前往其住所地调查,得知其生产用地及厂房均租赁于第三人。经开区法院作出将该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裁定,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罚款、限高等强制措施也未取得实际成效。2017年12月,经开区法院对申请人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该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法院对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在订立和履行商业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保障能力慎加注意,尽可能避免后期的履行风险。否则,就可能如本案一样,产生执行不能的局面,权利人就会承担债权实现不能的后果。

  典型案例四

  临沂某银行申请执行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案

  基本情况

  临沂某银行与韩某某、韩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沂蒙公证处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执行证书,确定被申请人韩某某、韩某甲向申请人临沂某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该执行证书生效后,韩某某、韩某甲一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临沂某银行于2014年12月10日向经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在限期内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在限期内申报财产,后申请人称被执行人韩某某已去世,并于2015年1月8日向经开区法院提交追加其妻朱某为被执行人的申请,2015年1月30 日经审查依法裁定追加朱某为被执行人;2015年3月12日,经开区法院作出拘留被执行人的决定,并于次日向经开区梅家埠派出所送达协助查控函,查找被执行人韩某甲下落,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韩某甲执行拘留,2015年5月5日,朱某所在的居委会向经开区法院提交了朱某家庭确实困难的证明。经十余次调查,二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家庭确实困难。经开区法院执行干警于2015年8月对申请执行人临沂某银行代理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了该案的执行现状,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表示认可法院的调查,并同意对该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处理,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本案是公安机关协助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即部门间执行联动的具体体现。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穷尽财产调查手段,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及时与申请人通报案情进展,是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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