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法院发布5起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罪

2018-05-22 16:53: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元迪 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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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沭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

  大众网临沂5月22日讯记者 刘元迪 通讯员 徐娜)5月22日上午,临沭法院召开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新闻发布会,发布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郝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2011年5月7日,郝某雇佣临沭县郑山镇某村民宋某在其承包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因无安全防护措施,宋某从房顶跌落,致左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2011年9月22日,宋某将郝某诉至临沭县人民法院,2011年10月31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郝某支付宋某各项费用74287.15元(包含郝某已支付的12000元)。法院判决生效后,郝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11年12月,宋某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向郝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然而郝某一直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在此期间,郝某收取房屋建设承包费共计90000余元。2015年2月份,郝某花费20000余元建设房屋六间,并查明郝某名下共有三套房屋。2015年5月20日,郝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临沭县人民法院拘留十五日。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沭县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9月14日,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沭县人民法院认为郝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二: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陈某因欠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被该信用社起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对该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偿还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635005.66元及利息。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与陈某有关的财产,包括位于临沭县石门镇某村房产一套及某市场4870平方米土地,查封期限分别自2014年4月起至2016年4月止。上述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经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案件进入民事执行程序。

  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等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9月12日对陈某进行了调查。2015年11月5日,陈某将成衣市场3处土地使用权利以每处53300元的价格分别转让给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并在合同上将签订时间伪造为2013年3月6日,上述所得钱款未用于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陈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沭县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6年9月5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例三: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临沭县石门镇老门湖村村民徐某与王某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徐某以侵害土地使用权为由,于2006年4月26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7月18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将侵占的土地及房屋让与徐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6日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徐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调解、采取执行措施,分别于2010年7月26日和2011年9月29日作出将王某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然王某仍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3月31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王某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房屋及土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四:曹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曹某因未支付临沂吉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欠款,被该锅炉制造公司起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1日对该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曹某给付临沂吉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欠款30000元及利息。法院判决生效后,曹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临沂吉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4日申请强制执行。

  临沭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多次调解、采取执行措施,2014年4月25日作出将曹某拘留15日的决定;2017年6月30日,作出对曹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然曹某仍拒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26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案例五: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刑案

  王某、临沂市浩博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等因与山东鑫升投资有限公司发生借贷纠纷被该投资公司起诉,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1日作出民事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临沂市浩博太阳能材料有限公司及王某等人于2013年11月20日前偿还山东鑫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84万元。在该案诉讼过程中,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查封王某、韩某所有的“山水酒楼”土地使用权、楼房及院落一套。2013年1月7日,王某、韩某将法院查封的“山水酒楼”以1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案外人吴某、袁某,王某收到转让款及土地承包费共计1533260元后,仍拒不偿还山东鑫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

  2014年4月18日,山东鑫升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临沭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王某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临沭县人民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11月10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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