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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某装饰板厂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发现27项问题和隐患,依法对该公司总经理阎某某、生产厂长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采集了相关证据。经确认,该企业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除尘器和热压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二是除尘器未安装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立案处罚。
本起案件暴露出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启示我们: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能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需要企业引起重视,不得马虎搪塞。(徐之相 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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