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来自江苏的蒋先生向本报劳动维权热线反映,今年10月初他被注册在北京的一家保安公司招聘,双方口头协议,8小时工作时间,外加奖金和加班费,但两个多月工作下来,不但当初承诺作废,工作时间也延长到了每天11个小时。
“不知道找谁要钱,甚至不知道公司在哪儿。”蒋先生说,被保安公司招聘后,他到了金桥一家电子公司上班,由电子公司支付工资,至今蒋先生没有到过保安公司,也不知道公司地址,更无法商谈劳动合同。
“严格来说,这种劳动关系并不在劳动合同法规范内。”今天上午在本报接听热线的陈海杰律师称,异地注册公司在本市招工的情况并不少,劳动者被招聘后,直接派遣到用工单位,几乎没有机会与派遣单位接触,有些劳动者连公司名字也说不清楚。
陈海杰说,《劳动合同法》里规定,在劳务派遣关系里的用工单位也将承担义务,像蒋先生这种情况,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处理。陈海杰建议,在仲裁时,劳动者最好将派遣单位作为被诉人或第三人,在得到仲裁结果后,劳动者如果仍不满意,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