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8年非师范类普通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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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人办发[2007]218号
各市人事局,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 为表彰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切实做好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现就2008年度非师范类大中专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评选范围: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含电大、高职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非师范类应届毕业研究生,本、专科毕业生,中专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高等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5%,中等专业学校为毕业生总数的2%。 二、评选条件 (一) 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 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在历年思想品德评定和综合测评中成绩优秀;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各种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身心健康; (五) 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称号,有突出的获奖成果或优秀论文,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 (一)各学校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在综合测评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 (二)为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各学校要将初选名单张榜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确定后,各学校要认真组织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样式见附件1),并写出评选工作报告。 (四)优秀毕业生报批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开始,至3月底结束。请各学校将评选工作报告和“2008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见附件2)形成学校正式文件,同时将“ 2008年省级优秀毕业生(初选)人员名单”生成Excel文件存于软盘,连同 “优秀毕业生评审表”(一式2份,附历年成绩表原件),一并报我厅审核。经审核通过的优秀毕业生名单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示。 四、奖励 经公示合格、审核批准的优秀毕业生,授予“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2008届优秀毕业生”、“ 山东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2008届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由省人事厅印制的优秀毕业生证书。 各市、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推荐,保证其尽快就业。在企、事业单位录用人员招考中可采取适当加分等形式给以政策倾斜,切实体现优秀毕业生优先就业的原则。 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结业,以及触犯法律和校规校纪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学校要负责收回其优秀毕业生证书和审批材料,并退回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处,取消其“优秀毕业生”称号。 监督电话:(0531)88597895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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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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