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备案制度

2019-03-27 09:19:00 来源: 临沂日报 作者: 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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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和《临沂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规定,临沂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备案制度。

  一、厘清职责、明晰范围

  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上一年度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由市级提级调查的一般事故,其他市级组织调查的事件、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应于次年上半年内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县区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县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上一年度造成死亡的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的事件、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应于次年上半年内向县区级党委常委会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备案。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查的上一年度造成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应于次年上半年内向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汇报,并报市安委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项制度”情况应按照市安委会《关于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项制度”落实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及时报告市安委会。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负责承办案件的公、检、法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在结案后1周内报市安委会备案。对案件处理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报同级政法委组织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复核。复核应在1个月内完成,复核结果应向同级地方党委常委会汇报。

  二、明确内容、及时报备

  事故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是否按时成立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是否按时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审查;是否按时报同级政府批复结案等。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落实情况。包括是否将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意见送有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是否按照政府批复要求落实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公司内部处理、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职业禁入、行业禁入等;是否对相关单位落实问责、“一票否决”;是否按照批复意见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按规定在事故结案后对整改落实情况组织评估等。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三项制度”情况。包括事故企业所在县区党委政府是否推动落实“三项制度”;各级公、检、法机关执行刑事立案情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特别是执行取保候审情况、起诉情况、审判情况等;是否按要求落实停产整顿;是否按要求落实联合惩戒等。

  事故调查组应严格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规定期限完成调查,无特殊情况不得延期,确需延期的应报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批准。调查报告经批复后,负责落实的有关县区政府及其部门、市直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应在3个月内将落实结果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在次年上半年内将上一年度落实情况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汇报。

  三、加强协调、从严考核

  市、县区级安委会将加强与同级政法委的协调,对未依法开展刑事调查、未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或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形的,由同级地方党委政法委组织相关司法机关进行复核。复核应在1个月内完成,并由政法委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汇报。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将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落实和防范整改情况的指导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对问题严重和责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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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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