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李先生在河北省大名县一商场内分两次购买了6瓶贵州茅台酒,价款是10080元,回家后发现有三瓶酒包装颜色与其他三瓶略有不同,怀疑是假酒,于是来到大名县消协投诉。消协协调茅台酒厂有关方面鉴定,其中有三瓶茅台不是该厂生产,系假冒茅台。
经大名县消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销商同意退回消费者李先生购酒款10080元,另外赔偿消费者15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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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刘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