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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店促销前提价应告知消费者

2014年11月26日 10:42:00 作者: 来源:中国网
“双11”成了网购节日,但在网商促销中出现了不少虚假打折、赠送假劣商品等问题。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商家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情况下,不得标称“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促销中附赠的商品,也应提供“三包”服务。

      “双11”成了网购节日,但在网商促销中出现了不少虚假打折、赠送假劣商品等问题。对此,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商家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情况下,不得标称“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促销中附赠的商品,也应提供“三包”服务。

      征求意见稿共31条,首先规定组织者应对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要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

      另外,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将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数量、质量标准、使用时限、使用条件、配送方式、配送价格、配送时限、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向消费者公开。广告、宣传应真实准确,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针对公众关心的价格问题,意见稿要求商家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如果在集中促销前提高价格的,应向消费者说明。

      意见稿要求经营者在促销的商品或服务销售完毕后,应在促销页面、购买页面及时告知消费者。如果因商家原因导致交易未能达成,商家应按《合同法》规定承担责任。

      对于促销中附赠的商品,意见稿要求商家也应提供“三包”服务。在促销活动中发放优惠券的,商家应标明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商家单方改变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时限的,应告知消费者,但增加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有奖促销时,商家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操纵抽奖。

      经营者六条“红线”

      1.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不得与实际不符。

      2.对同一商品或服务,不得在同一页面使用两种标价,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3.明确标示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但又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4.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5.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6.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初审编辑:徐传文   责任编辑:邢猛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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