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用药人应保证药品可追溯

2022-09-12 07:54:18 来源: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作者: 记者 杨润勤 通讯员 赵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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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杨润勤 通讯员 赵洪涛 报道

本报济南讯 10月1日起,我省将施行新修订《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新修订《规范》)。近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新修订《规范》相比现行《规范》对33条内容进行了不同程度修改。

省药监局药品安全总监、药品市场处处长王新建介绍,新修订《规范》强调对药品追溯的管理,在“总则”中明确“用药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并将“药品追溯的管理”列入用药人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新修订《规范》对用药人进货查验和资料电子化提出要求,明确用药人购进药品时,必须严格审核供货单位、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并列明索取资料清单。对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便于基层实践中有效掌握和运用,比如,用药人购进药品时,对上游供货商的资质要求中明确增加“随货同行单式样、发票式样、印章印模、对公账号”;对冷链药品明确购进时要查验运输工具、在途温度记录并记录留存相关凭证等。

同时,新修订《规范》在假劣药品处置、药物警戒调查等工作中突出部门协同。对此,省卫生健康委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二级调研员亓玢表示,卫健系统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加强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分析,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并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见习编辑姜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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