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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玉:好的,下面结合本人几年来的审执经验给出几点建议:
1、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必须随时保持市场风险意识。比如: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查,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丧失本金,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担保等。总之,在任何社会活动中,都要树立起风险意识,从最坏处打算,并留下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这并非多疑,而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2、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程序保全财产。虽然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但权利人应该注意如采取了财产保全,将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3、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以缓解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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