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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人进公共浴室引争议 专家:洗澡不会传染

2013年10月15日 09:35 作者: 来源:京华时报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的公布引发社会关注。有关专家对这项措施的必要性和可操作性提出质疑,也有专家建议对公共浴室实行分级管理。

      □草案

      艾滋病患者禁入公共浴室

      日前,商务部就《沐浴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明确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等警示标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1日。

      沐浴业,是指为消费者提供洗浴、足浴、温泉、SPA等服务的行业。征求意见稿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如下警示标志:禁止性病、艾滋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入浴标志;高血压患者、心脏病患者、酗酒者等不宜就浴的标志;沐浴区禁止摄像、录像的标志;贵重物品寄存保管标志;65岁以上老年人及病残人员应由健康人陪同就浴的标志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沐浴场所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应当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沐浴场所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欺诈行为。沐浴场所内如出现顾客晕池、滑倒等突发事件,沐浴经营者应先行采取救治措施。

      沐浴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并整改不力的,可被处3万元以下罚款。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白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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