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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万货物收货公司人去楼空 老板告欠款公司股东

2012-06-01 07:02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82万的货物发出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到收货公司查询后才发现,该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受害人王先生将欠款公司的4位股东告上法庭。

           82万的货物发出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到收货公司查询后才发现,该公司已是人去楼空,无奈之下受害人王先生将欠款公司的4位股东告上法庭。

      王先生在市区经营一家建材公司,2011年9月,他向一公司发去货款价值82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了打款时间。令王先生没想到的是,到了支付时间,对方却迟迟不打款,后来他多次去催要也没有结果,并且还发现欠款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成了没有资产的空壳公司。

      2012年3月15日,王先生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由4位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查明,被告欠款公司在2008年9月开始停止营业,无固定资产,现无经营场所。公司基本账户从2008年9月至今余额没有增加。该公司的财务会计账存在与银行账不能对应的情况。另外,4个股东中有3个分别在外地多个城市负责对公司的货物进行销售,货款的回笼情况未在公司会计账簿中记载,3股东也未向公司提交销售账簿。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欠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应予确认有效,遂作出了4名股东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表示,被告欠款公司虽然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其4位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采取收支不入账的手段,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造成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其行为构成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应当对被告欠款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庄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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