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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销售保险误导将被追责 最重开除责任人

2013-01-02 10:56 作者:邵琳 韩纪功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13年来了,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将从新年第一天起实施。如驾考新规施行、房贷利率下调等,本报在此盘点今天开始实施的新规,希望能为市民的生活出行等提供一些便利。

        大众网临沂1月2日讯(记者 邵琳 韩纪功)2013年来了,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将从新年第一天起实施。如驾考新规施行、房贷利率下调等,本报在此盘点今天开始实施的新规,希望能为市民的生活出行等提供一些便利。
      明明是去银行存款,事后才发现被人误导买成了人身保险,此类“存单”变“保单”的消息屡屡见诸报端,让人看着就很气愤。而从今年(2013年)起,这种现象有望得到根治,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人身保险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1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对于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将对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进行逐级责任追究。
    3000元“存”俩月缩水1000多
      2011年11月,临沂市民王女士到市区一家银行存款时,受在该行一自称工作人员者误导将3000多元的“存单”变成了“保单”,根据保单规定,其保险到2032年到期,从2012年至2022年10年期间,王女士需要每年交纳1100元的保费,2022年起每隔一年返还900元红利,王女士算了一下要想拿回全部本金需要等十多年。
      无独有偶,市民孙先生在银行存款时,有人向他推荐一款所谓的“理财产品”,可以零存整取,比银行利息要高得多,孙先生权衡之下觉得很划算,就将5000元的存款当“理财产品”买下,可后来才发现这款产品是一种保险,不但需要每年交保费,而且还不能随意动用本金,孙先生大呼上当。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此类“存单”变“保单”的现象时有发生,虽然随着各家媒体对于此类行为的屡屡曝光市民已经提高了警惕,但依然有个别市民特别是老年人中招。
      而从今年1月1日起,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根治,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代理机构以及业务人员在进行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欺骗、隐瞒或诱导等方式进行保险产品宣传的都属于销售误导,保监会将采取逐级追究的方式对保险公司直接和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保险销售误导,4种情形要被追责
      “《指导意见》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临沂市保险业协会办公室主任田学宝说,他认为《指导意见》的颁布其实是为保险公司内部对于销售误导行为制定了处罚的标准和依据。田学宝分析,总结以往的销售误导案例,保险销售人员夸大保险功能以及以储蓄的方式变相营销是最为突出的两种情况,而《指导意见》的实施则重点针对这两种情况提出了处理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人身险公司出现因销售误导受到监管行政处罚、受到监管下发监管函或者监管谈话、因销售误导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因销售误导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系统性风险四类情形时,将被追责,追究的方式包括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分等,情节严重的险企直接责任人将被开除。追责包括直接责任人保险业务员,也包括间接责任人包括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间接责任人。
      《指导意见》要求,如对销售误导的直接责任人,属于公司员工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追究其责任;属于非员工的营销员,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对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不应低于对同一行为的间接责任人的追究标准。对于间接责任人,根据销售误导的相应级别,可对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予以降级、记过或警告处分。
    受误导消费者维权再添利器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姚付总认为,《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对症下药,这样将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销售行为,有利于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无论投保人基于何种动机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一旦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保险公司都是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如果投保人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销售误导下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当是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对存在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同时,姚付总建议广大通过商业保险理财的广大市民,购买商业保险时一定要谨慎阅读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向销售人员详细询问,并认真核实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是否取得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一旦发现有销售人员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应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保险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干脆就不去理会。因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误导销售购买保险发生纠纷,保险公司不予追究的,市民可根据《保险法》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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