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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房抵押权没解除 几易其主全是无效买卖

2013-03-04 09:05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09年5月,临沂市民王先生以20.3万元的价格在市区买下了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商品房。买房时,王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12万元,并于当年12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

     

        大众网临沂3月4日讯(记者 赵泽军)2009年5月,临沂市民王先生以20.3万元的价格在市区买下了一套建筑面积为70平方米的商品房。买房时,王先生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12万元,并于当年12月领取了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证。房产证上注明,该房屋设定了抵押权,权利人为中国工商银行某支行,抵押期为10年。2010年4月份,王先生因着急用钱,便将此房卖与市民张女士。后来张女士又因欠款将此房抵给了河东区的陈先生,陈先生对房子进行装修后,全家人便住了进去。

      之后,王先生觉得房子卖便宜了,便找到张女士协商,要求解除买卖关系。经过协商,王先生与张女士于2010年10月又签订了一份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关系。协议约定:张女士于2010年10月底退房给王先生,王先生分三次返还张女士购房款。协议签订后,王先生如约退还了张女士的购房款,但张女士并没有如约将此房退给王先生。原来,此房已被张女士抵给了陈先生。王先生便找陈先生索要,遭到拒绝。无奈,王先生只好将陈先生告上法庭。

      这套房子到底该归谁?王先生在法庭上陈述:房子虽然卖给了张女士,但双方后来解除了买卖关系,他也返还了张女士的购房款,因此房子应归其所有。张女士与被告陈先生口头协议用他的房屋抵欠款是无效行为,因此请求法院确认张女士与陈先生房屋抵欠款行为无效,要求陈先生还房。

      被告陈先生辩称:本案诉争的房屋是张女士从原告王先生处购买的,张女士欠他的钱,为还债已将该房抵给他,应属其所有,且房子已经装修入住,因此,不同意腾退房屋。

      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因抵押房屋不能买卖,被告陈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涉案房屋退给原告王先生。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约律师姜涛:涉案房屋是原告王先生以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并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由于原告与贷款银行在该房屋上已设定抵押权,并且抵押权目前尚未解除,在此情况下,原告王先生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卖掉这套房屋的行为是无效的,据此,张女士再将该房屋抵偿给他人也是无效的,该房屋应该退还给原告。原告、被告与张女士之间的欠款是债权债务关系,可另案起诉后审理,原告王先生曾将设定抵押权的房屋卖给案外人张女士,对本纠纷的出现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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