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临沂5月17日讯(记者 张斌)5年前,市民玄克山顶战友名在某单位买了一套房子,因为相信对方,当时只达成口头协议,现在房子已交付,两家人却因此反目成仇。
顶战友名买了 套单位集资房
事情要从1987年说起。玄克山当时还在原146医院工作,一个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来医院实习的于某。两人一见如故,很快就成为了很好的朋友。
2007年,玄克山打算再购买一套房子,于某听说此事,便主动找到玄克山,“他告诉我,他们单位要集资盖房,正好他也用不着,我可以顶他的名要一套。”考虑到购房不是小事,玄克山本有些顾虑,但在老战友的劝说下,最终下定决心要一套。
2007年10月26日,玄克山汇出了第一笔10万元的购房款。两人见面时,玄克山提出要签订一份协议,没想到却引来于某的不满,“当时他有点生气,对我说‘咱俩这关系,还用得着签协议吗?’”碍于朋友的面子,玄克山也没好意思继续要求,对于这件事,双方只达成了让房口头协议。
为了答谢好友把“房号”让给自己的人情,在之后的几年里,每逢中秋、春节,他都会带着礼物到战友家“坐坐”,于某家遇到点啥事,玄克山也是尽力帮忙,闲聊时两人偶尔也提起过那套房子,但从未提及过房子归属的问题。“那时候虽然心里多少还是有些担心,但考虑我和老于这么多年的交情了,他骗谁也不能骗我啊!”玄克山说。
5年里,玄克山又陆续支付了20万的房款以及5万元的车位费,前后在这套房子上花了35万元,除了最后一笔车位费的5万元收据还在于某手里,其他的玄克山一直小心保存着。之后的选房、看房,以及房间地板砖选色,这一切都是由玄克山出面,于某从不过问。原本约定有变两家反目成仇
2013年,房子基本建好。“按照当时的行情,转让房号是要给人家2万块钱的‘好处费’的。”玄克山说,两人见面时,他就表示要给“老战友”一些好处费,但于某不愿要。不过通过旁敲侧击,玄克山还是从于某口中得知,他们单位的同事也有转让房号的,并且从中得到了3到5万不等的“好处费”。
今年3月,于某通知玄克山验房、拿钥匙,玄克山办好这一切后,让妻子拿上3万块钱给于某的妻子送去,没成想对方没有接受,声称玄一家先住着,房子以后按市场价算。
“妻子回来给我一说,我就觉得有些不妙,难不成他们家要反悔?”玄克山很是担心,又找到于某商量房子的事,并提出在房子登记的时候,把名字换成自己的。结果于某面露难色地说,妻子有意要把房子要回去,并表示除了退还玄克山35万的本金,另外还会按银行利息给他一定的补偿。
“这套房子我本是想买来给儿子以后结婚用的,这些年我跑前忙后,四处借钱。现在他说要回去就要回去!”玄克山说,最后于某表示再做妻子的工作,让玄克山回去听信。
玄克山回家后始终没能等来战友的电话。4月17日,他打电话给于某,谁知对方不愿把房子让出,但愿意支付本金和一部分利息。见好友出尔反尔,玄克山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那套房子现在按市场价大约90多万,如果他想要房子必须按现有的市场价赔我损失,给我80万就行!”于某坚决不同意,两人不欢而散。
4月21日,玄克山接到电话称已经有人住进那套新房。玄克山赶到时,发现门锁已全部更换,而房间内有狗叫,却没有人开门。事后才得知是于某更换了门锁。22日,玄克山又找到于某,表示对方如果想要房子,除了退回本金外,还需要再支付给他25万的赔偿金,又遭到拒绝。之后玄克山再次作出让步,对方只要支付14万利息即可,对方也不愿意接受。
无奈之下,玄克山及亲属多次找到于某单位,希望单位领导可以协调处理,但效果不明显。又找到朋友做“中间人”,还是无果。“最后,于某丢下一句话,房子不会给了,至于赔偿的事,法院说了算。”玄克山说。
玄克山告诉记者除非万不得已,他不愿和战友对簿公堂。“一来,打官司牵扯太多的时间以及精力,这件事已经把我们家搞得身心疲惫,二来,好歹我和老于也是二十多年的关系了,得饶人处且饶人。”玄克山说,不要说赔偿,至今于某也没有将购房的35万退给他。
纠纷无法调解 只能对簿公堂
15日,记者联系到了于某,对于房子这件事,他好像不愿多说,“事情到了现在的地步,说什么也没用了,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了。”于某说。
当初两人是否如玄克山所说的那样,有“让房”的口头协议?面对这个问题,于某含糊其辞。至于之后又不愿让出房子,是否和3万元的好处费有关?于某解释称:“他太没有诚意了!现在说这些还有什么用?”
“刚开始,玄克山让我们按房子现在的市场价赔他们90万(玄克山所说的80万),我肯定不会给的!单位集资盖的房子,能和商品房一样吗?”于某说,“今天让我赔他们90万,明天让我们赔25万,后来又让我赔14万,这到底什么意思?”
“事情本来就是因为他没有诚意在先,后来又自己说不要房子的。现在因为赔偿的事,又是去单位找领导,又是找中间人,现在又找到媒体,不就是想毁坏我的名誉吗?”于某说,“我建议还是通过司法途径。”
房子归属由单位 购房章程而定
记者咨询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彭海律师。据彭海介绍,既然双方之前有过口头约定,那么双方就属于合作购房合同关系,而玄克山就是实际购房人。由于玄克山是购买的于某所在单位的集资房,然而集资房的本身就含有一定单位福利的性质。
至于房子归属,彭海认为首先要看于某所在单位当时出台的购房章程,看其中是否有同意玄、于二人这种合作购房合同关系。如果有,那房子就应当属于实际购房人即玄所有。如果明文禁止,于某就应是房子的主人,并退还玄某购房款,以及部分银行利息。
除此之外,考虑到2007年与现在的房价已不能同日而语,于某还应该再退还玄某一部分差价,需要当事人双方或法院酌情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