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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板顶包遭过河拆桥 临沂老汉四年后讨回公道

2013年06月18日 10:21 作者:崔洪英 李久彪 高红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10年4月,在临沂市沂南县的一个拘留所内,一名老汉大声呼喊着:“我是被逼的呀!”这位老汉被卷入一起交通意外,法院已经做出民事判决,判令他赔偿死者亲属17万余元。
        大众网临沂6月18日讯(记者 崔洪英 通讯员 李久彪 高红2010年4月,在临沂市沂南县的一个拘留所内,一名老汉大声呼喊着:“我是被逼的呀!”这位老汉被卷入一起交通意外,法院已经做出民事判决,判令他赔偿死者亲属17万余元。而此时,他为什么给自己喊冤呢?

      原来,事故车辆属于老汉所在的工地,他为工地“顶包”,却被“过河拆桥”。经过调查,这一弥天大谎终于浮出水面。

      车祸之后,老汉顶包

      2009年12月25日18时许,临沂市沂南县某公司职工李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县城澳柯玛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2号线杆处,突然一声巨响,李某的摩托车追撞在朱老汉驾驶的搅拌机尾部,李某当场死亡。

      2010年1月6日,沂南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老汉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为索赔损失,李某的近亲属于2010年1月12日将朱老汉诉至沂南县法院。

      事故发生后,惊魂未定的朱老汉连忙向雇佣自己的老板滕某作了汇报,因为滕某于2009年夏天承揽了沂南县滨河大道路沿石工程项目,并雇佣朱老汉负责路沿石的加工和运送。途中,牵引搅拌机的拖拉机出现故障停靠在路边维修,当时未设置警示标志,并最终酿成惨祸。

      按理说,作为老板的滕某理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善后事宜,可偏偏此时,一向喜欢耍小聪明的工地技术员王某“闪亮登场”了,他给滕某出了个“妙计”:让朱老汉顶包,为工地免责。

      反复串通后,王某打电话给朱老汉,让其在交警面前谎称拖拉机是自己的,与工地无关。

      起初朱老汉怕对自己不利,不愿意。王某哄骗他说:“你就是先给顶个名,其他的事不用管,工地会处理的。”朱老汉无奈地照做了。

      为了让工地与事故彻底撇清关系,王某及滕某等人又哄骗朱老汉签订了一份拖拉机“买卖合同”及路沿石“加工定做合同”,“证明”肇事拖拉机在事故发生前已被朱老汉买去且路沿石加工定做工程已转包给他。

      “过河拆桥”,老汉喊冤

      由于王某安排“周密”,且朱老汉当庭自认,沂南县法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朱老汉赔偿李某近亲属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朱老汉想当然地认为工地会按之前的承诺给被害人亲属作出赔偿,可是他却发现滕某等人迟迟没有出钱的意思,最终甩手不管。

     

    由于滕某根本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打算,朱老汉也没钱赔,法院依法定程序对朱老汉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朱老汉在拘留所内道出实情:“我是被逼的呀!”

      由于案情重大,沂南法院立即召开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中止原判决执行,启动再审程序。

      历经四载,沉冤得雪

      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沂南法院审监庭庭长于存学接手此案后,感到案情颇有蹊跷,多次找到滕某、王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然而,腾、王二人依然抱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

      为查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一个公道,沂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9日以涉嫌伪造和帮助他人伪造民事证据为由,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沂南县公安局经缜密侦查,终于掌握了案件主谋王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12年9月20日将其刑事拘留。

      王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交代了策划、串通、伪造民事证据、企图逃避民事赔偿责任的全部过程。与此同时,腾、王二人还积极筹措资金,与李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13.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2013年4月22日,沂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帮助伪造证据一案。

      被告人王某被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至此,这起帮助伪造证据案终于落定尘埃。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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