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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夫妻为争房屋所有权 丈夫反悔离婚约定

2013年10月08日 08:23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2011年11月,朱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离婚后张先生将其仅有的一套住房归朱女士与女儿娟娟(化名)所有,并承诺在此房贷款还清2个月后将房屋过户给娟娟。双方离婚后,朱女士向银行还清了全部贷款,但在要求张先生将住房过户给女儿时,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双方协商未成,朱女士与女儿娟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朱女士及娟娟共有,张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娟娟。
        大众网临沂10月8日讯 (记者 赵泽军 通讯员 汲长芹) 2011年11月,朱女士与张先生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离婚后张先生将其仅有的一套住房归朱女士与女儿娟娟(化名)所有,并承诺在此房贷款还清2个月后将房屋过户给娟娟。双方离婚后,朱女士向银行还清了全部贷款,但在要求张先生将住房过户给女儿时,却遭到了张先生的拒绝。双方协商未成,朱女士与女儿娟娟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房屋产权归朱女士及娟娟共有,张先生按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娟娟。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涉诉房屋归朱女士和娟娟所有,张先生将上述房屋过户给娟娟。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能否撤销。从该约定意思表示的实质看,其是《离婚协议书》的一部分,是夫妻协议离婚时,关于夫妻财产所做出的重要约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并非单纯的财产性约定,实质是解决夫妻身份关系时附有的一定条件,且具有一定道德因素的财产性约定。该约定往往是夫妻双方在对离婚与否、子女抚养等事宜全面综合考虑之后,平衡妥协的结果。

      朱女士与张先生在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归朱女士和娟娟,待房屋贷款还清后2个月内张先生应将房屋过户给娟娟,该约定依法有效成立。该协议签订后,涉案房屋贷款已还清,在不存在欺诈等可撤销的情形时,张先生应履行该约定。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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