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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东莞正整顿出租房抓非法同居 警方辟谣

2014年02月23日 08:39 作者: 来源:新京报
“东莞童鞋注意了,非法同居要拘留!”昨日,有微博网友贴出一张“房东提示”引起了网友热议。 该“提示”称,目前东莞市正清查整顿出租房,若男女同居且不能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警方将以“非法同居”进行拘留。

    网传东莞正整顿出租房抓非法同居 警方否认 

      网友在微博上贴出来的“提示”。 

        “东莞童鞋注意了,非法同居要拘留!”昨日,有微博网友贴出一张“房东提示”引起了网友热议。

        该“提示”称,目前东莞市正清查整顿出租房,若男女同居且不能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证件,警方将以“非法同居”进行拘留。

        此外,另有网友发微博称“虎门对没有结婚证的拘留3个月”、“同居没结婚证一律非法同居罪”和“大朗、塘厦等地已抓获7000人”。

        昨日新京报记者就此向东莞市公安局、黄江派出所及东莞市委宣传部求证,均表示否认。昨晚8时左右,东莞警方官微“@平安东莞”发消息称上述说法为“虚假信息”。

        当地房东未听说清查“非法同居” 

        在网上流传的一张落款为“2月20日”的纸质提示照片上,自称“曾生”的房东提醒租客,“目前东莞市正对出租房屋进行清查整顿”。

        提示写道:“凡是在租房同居的男女房客,务必备好结婚证及夫妻相关证件,以防公安部门检查。如在对租房清查过程中,男女同居不能提供相关的夫妻证件,公安部门将以非法同居进行拘留。”

        昨晚,记者通过私信联系了几位转发了该消息的微博账号试图求证,并寻找原始发帖者。但截至发稿,均无人回应。

        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东莞的一位房东王小姐。她是东莞厚街镇居民,家中出租了一套房子。据她介绍,没有听闻类似说法。

        记者还分别电话采访了房源分别位于南五村、陈屋村、三屯村的当地房东。他们均表示没有听说该说法。

        警方官微辟谣 否认与“扫黄”有联系 

        “只要证明是情侣关系,核查后确认没有涉黄,是不会有后果的。”昨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否认了拘留“非法同居者”的说法。警方表示,没有结婚证的同居男女会被抓是谣言。

        昨晚8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在其微博官方账号上发布信息:“近日我局在工作中发现网上有‘虎门已经开始查没拿结婚证的通通拘留3个月,马上排查东莞市区,同居没结婚证一律非法同居罪。大朗、塘厦、虎门、东坑、黄江已抓获7000人’的信息。此为虚假信息。请广大网友文明上网、理性上网,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市民。”

        是否存在清查行动?东莞市公安局的民警昨日对记者表示,清查行动是一直都有的,“比如对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清查等”。

        该说法也获东莞市黄江派出所民警的确认。一名民警表示“清查行动不仅是最近,是一直都有做”,其否认了该次清查行动与“扫黄”存直接联系。

        此外,其表示没有听说过“没有结婚证同居被拘留”的说法,目前也没有听说谁因此“被抓进了派出所”。(记者李丹丹)

        ■ 专家说法 

        “双方若无配偶 法律未禁止同居” 

        昨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告诉记者,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如果一方是已婚并且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而以夫妻名义进行公开同居的话,属于非法同居,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重婚罪。重婚罪罪名属于民事案件,不告不受理,也就是说需要由原告起诉,法院才会受理。如果双方都无配偶,有同居关系,因双方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

        北京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洪亮称,实际上,“非法同居”历来并不涉及刑事范畴,因此一般的“非法同居”是不会被处罚的。除非男女双方有金钱交易行为。

        ■ 背景 

        15年间 同居从“非法”到“不予受理” 

        记者了解到,对于同居是否非法,法律法规一步步发生变化。

        1989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曾明确规定:“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然而,在2001年的司法解释中,“非法”二字被取消了。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说明,在法律认定上,没有配偶的男女同居完全是个人私事,法院对此不再理会,不再干预。 记者 邢世伟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孔红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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