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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夫妇买二手房 原房东不腾房被判付使用费

2014年08月11日 07:33:00 作者:赵泽军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2013年6月,临沂王某夫妇通过中介向某公司购买了一所住房,因该房屋属于学区房,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及挂户口所用,又对户型比较了解,故未进入到房屋内部看房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3年6月,临沂王某夫妇通过中介向某公司购买了一所住房,因该房屋属于学区房,其购买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及挂户口所用,又对户型比较了解,故未进入到房屋内部看房便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办理完过户手续后王某夫妇前去收房,发现陈某一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陈某声称该房屋由其所有,已居住多年,2010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其弟弟过户给了放高利贷的叶某,叶某又转手卖给了某公司,王某夫妇从某公司购房却不看房明显是恶意串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恶意第三人,所以不肯腾房。多次上门交涉未果,2014年4月,王某夫妇将陈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迁出房屋,并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2000元/月。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夫妇通过合法买卖取得该房屋产权,应该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本案中,被告陈某声称房屋被其弟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给第三人明显不合理,正常情况下只有在相关手续齐全的前提下,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理过户,且被告从未对房屋进行过保全。而且被告曾就其房屋过户给案外人叶某一事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其弟弟处分出售房屋是知晓的,且无异议,买卖合同有效。本案中原告王某夫妇是从“有处分权”的某公司手上购买房屋,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于购房却不进入房屋内部看房就不合理——这是购房者的权利。因此被告如果占据房屋是不合理的,原告不能使用房屋必然产生损失,故可以主张房屋使用费。

      记者赵泽军 通讯员闫淑英 整理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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