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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转为借款,到期不还

2012-09-28 09:18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货款,双方约定拖欠货款转为借款,承诺的还款日期到后,借款方竟以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拖欠款项不予归还。

      因资金紧张无法支付货款,双方约定拖欠货款转为借款,承诺的还款日期到后,借款方竟以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一直拖欠款项不予归还。日前,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支持原告要求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请求。
      2011年1月6日,倪某从临沂某贸易公司提货59万余元,双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价款等内容,后因倪某资金紧张不能全额支付货款,要求将货款转为借款,并承诺2012年6月6日还钱,按月利率1分付息。
      贸易公司同意后,倪某打了一张欠条。借款期后,倪某仍不能还款,贸易公司遂持借条起诉到法院要求倪某还款。倪某则辩称,其并未向贸易公司借款,该款系货款,且贸易公司卖给自己的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不同意支付该款。
      日前,法院经审理,倪某购买贸易公司货物事实存在,该欠条也确实为倪某收到货物后因不能付款在征得贸易公司同意后亲笔书写,倪某写完欠条后也确因货物质量问题多次与贸易公司交涉,但就质量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原货款已经转化为借款,双方意思表达真实,倪某就货物质量问题的抗辩不予支持,遂判决倪某支付贸易公司59万余元及利息。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倪某与贸易公司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倪某收货后已经验收货物,并没有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而是提出将货款转化为借款,该欠款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应当视为倪某对货物质量问题已经认可。(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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