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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全办妥 卖家又想反悔

2012-10-24 09:05 作者:郇恒吉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房贷还未还清就将房子转卖他人,不料期间竟反悔,无奈对方不同意

    房贷还未还清就将房子转卖他人,不料期间竟反悔,无奈对方不同意,诉诸法院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二者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某必须依照合同售卖自己的房屋。

    2006年,王某购买了一套两居室住房,向某银行按揭贷款22万元。四年后,王某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上对其向银行借款的金额及房屋抵押期限进行了明确说明。2011年5月,王某将该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贾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王某说,根据合同约定,贾某应在合同签订当日向王某支付定金1万元,6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办理贷款的面签手续,批贷结果下发后1个工作日内,贾某需将首付款11万元转入他的银行还款账号,供其办理还款解押手续,批贷结果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由他办理银行还款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贾某依约交纳了购房定金并办理了委托评估及批贷申请等手续,可是王某却突然反悔,不同意再将房屋卖给贾某。为此,双方闹上了法院。贾某要求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王某却提出反诉,以双方交易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为由,要求确认双方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银行方面明确表示,只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的相关权益不受侵害,对于王某和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银行没有异议,也同意接受贾某代王某清偿尚欠贷款。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王某的反诉请求,判决王某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张学凯律师认为,在现今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上,先“赎楼”再过户已经成为了一条众所周知的惯例,但其却并不必然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的无效。虽然按揭贷款尚未偿清,卖房人没有经过贷款银行同意就转让了抵押给银行的房屋,但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张学凯表示,除出卖人以抵押权的存在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况外,还存在其他类型因抵押权引发的买卖纠纷,如因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仍没有向银行偿还贷款消灭抵押权,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如果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法院一般也会给予支持。

    记者 郇恒吉

    (责任编辑:江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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