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制定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的评选工作总则。
一、评奖宗旨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的宗旨是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市的战略部署,激励广大文学艺术工作者按照“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积极开展文学艺术创作、生产和展演,出精品、出力作、出人才。
3、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评选,做到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要突出导向性,坚持实事求是,尊重艺术规律,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要本着对文艺事业和文艺工作者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严肃、规范有序地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真正评出精品力作和优秀人才;充分发挥评奖机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临沂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评奖对象与范围
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一)文学艺术作品奖。凡临沂市内(包括中央、省、部队驻临沂单位)个人和集体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文学艺术作品成果,包括文学、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文艺理论研究、文艺评论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申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10月20日。
参评作品成果应为:(1)在规定期限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文学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含散文诗)、儿童文学。(2)已经公演和播出的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文艺节目、剧目;(3)在市级以上文艺家协会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4)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民间文艺作品和文艺理论研究及文艺评论等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5)参评文学艺术作品须是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发表、出版、展览、演出和播出的作品。
(二)参照中宣部“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评选和山东省泰山文艺奖的做法,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文联驻会负责人创作的文艺作品,不参加“沂蒙文艺奖”评选,参与组织策划的集体创作的文艺作品可参加评选。首届沂蒙文艺奖评选获奖作者不参加本届评选。
三、评奖条件与标准
(一)文学作品应是弘扬主旋律、内涵丰富、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艺术上富有开拓创新特点,语言风格上具有独特鲜明的个性,审美品位高尚的文学精品。
(二)戏剧、音乐、曲艺、舞蹈、杂技、电影、电视等节目、剧目,应是题材重大、主题鲜明、艺术水平高、人民群众欢迎的作品。音乐和曲艺等节目应在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或社会演出30场次以上;剧目演出场次不应少于30场;电影在全国、全省公映,电视剧在市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应是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参加市级以上文艺家协会和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展或竞赛、社会反响大的艺术精品。
(四)民间文艺作品应是文学艺术价值和社会应用价值较高的文化艺术精品;文学评论和理论作品应是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准确、深刻地把握思想内涵,具有独到的观点和见解,对解决文学领域的重要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的重要作品。艺术研究著作应是对艺术领域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重要作品。
四、奖励名额、标准与奖励管理
(一)奖励名额、标准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综合平衡、宁缺勿滥的原则评奖。依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根据文学、艺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文学艺术作品奖设13个类别,71个奖项,包括一等奖14项,二等奖24项,三等奖33项。
1、文学艺术作品奖
(1)文学创作奖:小说、报告文学、散文、诗歌、儿童文学选集、专集等作品奖。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0.6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0.2万元。
(2)戏剧:京剧、话剧、歌剧、舞剧、音乐剧、柳琴戏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8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0.2万元。
(3)音乐:声乐类(民族、美声、通俗唱法、合唱等)、器乐类(二胡、琵琶、古筝、钢琴、小提琴、吉他、萨克斯等)、作词、作曲等。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
(4)曲艺:相声、小品、山东快书、山东评书、山东琴书、山东大鼓、渔鼓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0.2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1万元。
(5)舞蹈:古典舞、民族舞、当代舞、芭蕾舞、现代舞、国标舞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
(6)杂技:杂技、魔术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三等奖1名,奖金0.2万元。
(7)美术: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画、水粉画、漆画、美术设计、动画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3 名,奖金各0.1万元。
(8)书法:楷书、行书、草书、隶书、篆书、篆刻、刻字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9)摄影: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10)电影: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电影文学剧本、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
(11)电视:电视剧本创作、编剧、导演、音像、表演及电视文艺、电视纪录片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
(12)民间文艺:民间工艺(木版年画、风筝、剪纸、陶瓷、刺绣、印染等)、民俗歌舞、民间文学、秧歌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13)文艺理论研究:文学、戏剧、音乐、曲艺、美术、书法、舞蹈、摄影、杂技、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文艺门类理论研究。设一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二)奖励管理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表彰,评奖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如发现获奖作品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两届之内不得参评。
五、评奖领导机构组成与职责
设立“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由市委宣传部主要领导任市评委会主任,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的领导同志任副主任,文艺界各门类知名艺术家、作家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任委员。市评委会决定评奖活动的所有重大问题和相关事宜,负责整个评奖工作。
市评委会下设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工作,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文联。
在市评委会下设初评委员会。按艺术门类分设初评委员会,各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会成员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各初评委员会按照市评委会的要求及评奖工作总则,负责完成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参评作品成果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的申报工作由市文联各艺术家协会归口负责,各县区文联负责各地的申报工作。每个单位各艺术门类的申报作品为1-2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市文联评奖办公室。市直非会员单位可直接向市评委会办公室申报。
(二)初评。作品征集申报工作完成后,市评委会办公室召开由市各艺术家协会、有关部门领导和知名艺术家、作家组成的初评委员会会议,通报作品成果申报情况、初评办法、评奖标准和评奖纪律等事项。初评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各艺术门类的初评工作,根据各艺术门类评奖标准细则对所申报的作品成果和艺术突出贡献奖参选人进行审评审议,初步评选出二、三等奖的作品成果,推荐出一等奖侯选作品和艺术突出贡献奖侯选人。
(三)终评。“沂蒙文艺奖”各奖项由市评委会最终评定。各初评委员会汇报初评结果,市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由市评委会全体会议民主评定一等奖。评选在市评委会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
(四)评定结果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评奖结果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布。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
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