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试行)》(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电视类作品评选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凡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出品的(包括联合出品的)在各级电视台播出的电视剧类、电视文艺类、电视纪录片等电视作品均可参评(《总则》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
(1)电视剧类:包括长篇电视连续剧(含9集及9集以上)、中篇电视连续剧(3-8集)、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电视短剧(含栏目剧、纪实电视故事即真人真事由演员饰演的电视片)、戏曲电视剧、少儿电视剧等。
(2)电视文艺类:包括综合电视文艺节目(含综艺晚会)、直播节目(含实况、各种节庆晚会)、专题文艺节目(以歌、舞文艺形式表现主题的节目:含MTV音乐电视片、歌舞电视片)、电视纪录片(以文化人物、文化事件、文化现象等为题材的纪录片)、电视文学节目(含电视诗歌、电视散文)、电视文化栏目(含各类文艺类栏目、文化题材的访谈类栏目)、娱乐类栏目、动漫类节目、少儿类电视节目(含综艺晚会、栏目、音乐歌舞片、少儿文化类题材的纪录片)等。
3、单项奖
设最佳编剧、最佳导演、最佳摄像、最佳美术、最佳解说、最佳节目男、女主持人各一名。单项奖根据每届不同情况而定。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电视剧应在市级以上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文学艺术作品奖电视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沂蒙文艺奖电视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
1、申报。各电视制作单位选送1-2件作品。参评节目须经单位推荐并加盖公章后统一申报,市影视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参评者需提供如下材料:
(1)VCD或DVD光盘一套(资料留存用),一部作品一张光盘(电视广告片同一类别的可几条录在一张盘里,但要求录两遍,中间间隔10秒钟,须在光盘外部注明制作单位、参赛类别、节目名称、时间长度)。
(2)导演阐述、故事梗概、内容介绍、参评类别、解说词、准确的节目长度;制作单位(包括联合出品单位);主创人员名单(电视文艺类限报5人,并要注明担任何种创作职务,每类创作职务限报1人)。单项奖应申报个人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每份材料要装订一式8份,并附所有文字材料相同内容的电子版(光盘1张)。
4、各单位须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市影视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六、初评方法
1、评奖方式:集中分组审看,认真讨论,广泛评议,严格审查。初评以打分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
2、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市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七、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电视初评委员会和市影视家协会负责。
(报送地址:临沂市八一路28号,邮编:276000。联系人:李献军 联系电话:18853960669)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电视初评委员会
临沂市影视艺术家协会
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