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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电影类评选细则

2013年09月26日 10:35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试行)》(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书法类作品评奖细则。

    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试行)》(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书法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凡我市的区县以上电台和电视台、经市及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民)营影视文化公司、专业和业余电影编剧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总则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

      3、参评电影作品分为:

        (1)故事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2)纪录片(含数字电影);

        (3)科教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4)电影文学剧本;

        (5)演员主演作品;

        (6)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

      4、电影作品主创人员确定方法:

        (1)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等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制片、演员、摄像、录音、美术、剪辑。

        (2)电影文学剧本主创人员为编剧。

        (3)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的主创人员包括:编辑、撰稿、录音合成、配音及主持人。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欣赏性相统一的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经济效益的原创作品。

      2、故事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1)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取得公映许可证,在省级以上院线放映。

        (2)票房总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影片的总成本与市场的总收入持平。

        (3)电视电影应经广电总局审查通过,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

        3、纪录片、科教片(含数字电影、电视电影):

        (1)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取得公映许可证,在省级以上一个以上院线放映。

        (2)影片的总成本与市场的总收入基本持平。

        (3)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省级电视频道播放。

        4、电影文学剧本:

        因电影文学剧本所具有的特殊性,故需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申报:

        (1)参评作品以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间创作的作品为限。

        (2)已拍成电影或未拍成电影的剧本均可参评,须具有完整的剧本架构、符合剧本的篇幅长度,并附加300-500字的故事梗概。

      (3)参评作者须拥有无可争议的著作权。如系改编自他人的作品,须出具该作品著作权所有者授权改编为电影文学剧本的有效文字材料。

      5、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

      (1)参评作品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间在市级以上的广播电台首播。节目长度在60分钟以内。

        (2)以电影的声音为素材,思想健康、艺术性强、制作精细,力求在构思、立意、选材、形式等方面有所创新、有所突破。

      (3)听众喜爱,收听率较高。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文学艺术作品奖电影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沂蒙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县区文联、影视家协会负责组织本地、单位和个人的申报工作。高等院校、市及县区级广播电台、市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影视家协会申报。原则上每个单位可申报1-2部作品(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中国影协主办的电影节奖上的获奖作品、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及牡丹奖获奖作品,不受数额限制)。

      2、参评艺术作品奖者应填写《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电影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附DVD光盘(视频格式为MPEG/VOB)2份,电影广播录音剪辑节目、电影广播文艺节目附CD光盘2份。曾获奖作品应出示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

      各县区文联、各单位须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表、DVD、CD光盘及有关资料报市影视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3、作品初评。初评委员会对申报的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

        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报市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和市影视艺术家协会负责。

     

    (报送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八一路28号 邮编:276000  联系人:李献军 联系电话:18853960669)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电影初评委员会

                       临沂市影视艺术家协会

                                   2013年9月15日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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