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美术类作品评选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凡 2010年 1 月 1 日- 2012年9月 30日期间,我市个人和集体创作的美术作品(包括 国画、油画、版画、壁画、雕塑、水彩画、漆画、艺术设计、动漫等)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3、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的时间为准。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在市级以上文艺家协会组织的重要展览上展出的美术作品;
2、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美术理论研究及美术评论等作品,均可申报参加评奖。
3、参评美术作品须是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发表、出版、展览的作品。
4、作品应是弘扬主旋律、内涵丰富、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艺术上富有开拓创新特点,题材重大、艺术水平高、参加市级以上文艺家协会和文化主管部门举办的大展或竞赛、社会反响大的艺术精品。
5、美术研究著作应是对艺术领域的重大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重要作品。
三、 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文学艺术作品奖美术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0.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沂蒙文艺奖美术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评奖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县区文联在市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各地的申报工作。各高校及市直有关单位可直接向市美协申报。各单位原则上可申报 2-3 件美术作品。市美术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参评艺术作品奖者应按照规定的评奖范围和条件,填写《首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美术作品申报表》(一式 3 份),与作品原件(绘画作品须装裱好)及参展证书、获奖证书复印件 3 份等资料报市美协。作品背面须附作品卡片,注明姓名、作品名称、尺寸、推荐单位、地址、邮编、电话等。各单位须于 2013年10月2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临沂市美术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2、作品初评。初评委对申报的美术类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
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市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山东省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美术家协会负责。
(收件地址:临沂市通达路与启阳路交会处奥尔诺财富中心1504室 邮编:276000 联系人:初敬业 电话:15653977539)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美术家协会
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