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摄影类作品评选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文艺政府奖。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凡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摄影作品(包括风光摄影、新闻摄影、静物摄影、人物摄影、广告摄影、电脑创意摄影等)均可申报参加评选(《总则》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
3、确认作品创作时限以初次参加展览、出版、发表和获奖时间为准。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题材重大、主题鲜明、艺术水平高、人民群众欢迎的作品;
2、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内容积极健康。艺术上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具有独特的艺术追求、鲜明的艺术个性和高尚的审美品味的作品;
3、参加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单位及市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竞赛、展览获一等奖以上的作品,或参加全省、全国、国际摄影展获奖的作品;
4、在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和出版的社会反响较大的作品。
三、奖励名额、标准与奖励管理
(一)奖励名额、标准
根据摄影艺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摄影作品奖设风光摄影、新闻摄影、人物摄影、静物摄影等作品奖。设一等奖1名,奖金0.5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二)奖励管理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表彰,评奖委员会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证书副本和奖金。证书副本由获奖者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
2、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3、如发现获奖作品和个人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已颁发的证书和奖金,相关人员及其所有作品两届之内不得参评。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摄影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各县区、大企业摄协在文联统一部署下负责组织各地、各单位申报工作。市直各单位、大专院校可直接向市摄协申报。申报以各县区文联、大企业、市直各单位、大专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申报作品的为1-2件,按规定时间将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市摄影家协会。
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摄影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附作品(10寸原片及电子版光盘)、获奖证书复印件(由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申报奖项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县区文联、大企业、市直单位大专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各单位须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报送市摄影家协会,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2、初评。初评委根据《总则》要求,对申报的摄影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市评选委员会综合评定。
3、终评。“沂蒙文艺奖”各奖项由市评委会最终评定。各初评委员会汇报初评结果,市评委会综合平衡确定二、三等奖,然后由市评委会全体会议民主评定一等奖。评选在市评委会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获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方为有效。
4、评定结果在市直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结束后,评奖结果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发布。
5、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临沂市摄影家协会负责。
(市摄影家协会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市文化活动中心A座1208室 邮编:276000 联系人:刘洁 电话:8726723)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临 沂 市 摄 影 家 协 会
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