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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文学类评奖细则

2013年09月26日 10:41 作者: 来源:大众网临沂站
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首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文学类评选细则。

     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首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文学类评选细则。

      一、评奖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凡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个人创作出版(发表)的文学作品,包括长篇小说、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散文(含杂文)、诗歌(含散文诗)、儿童文学和文学理论等作品,以选集、专集参评为主,影响较大的单篇作品也可申报参评(《总则》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参评作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艺术表现成熟并有探索和创新,具有较高艺术品位的原创作品。

      2、在国家正规报刊和出版社正式发表、出版,有一定社会反响力的作品,盗版作品杜绝参评。

      3、主题鲜明,艺术水准高,具有创新风格、独特个性、较高艺术品位,符合人民群众审美需求,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三、奖励名额与标准       文学艺术作品文学类设一等奖2名,奖金各0.6万元;二等奖3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5名,奖金各0.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沂蒙文艺奖文学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作品申报:①由县(区)文联、作协组织本县(区)申报工作,然后报送市作家协会。②临沂市区作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申报材料直接向市作家协会申报。③ 初评委员会对申报参评的作品审核后,分别推荐出每个等级获奖名额2倍的候选作品。

      2、申报奖项须符合以下要求:①作者籍贯应为临沂市(县区),在临沂市内服役的现役军人、在临沂市内大中专学校工作的、就读的在校学生亦可参评。②一位作者限报一件作品。③作者在规定的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出版或发表了文学作品,但又因参军、上学、工作、生活又调离临沂市(户籍)的亦可参评;④新调入临沂市但作品是在外地期间出版的,不可参评;上届获奖者,本届原则上不可参评。

       3、申报参评人员须提供以下材料:①申报文学类评奖者填写《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文学作品申报表》(一式10份),长篇小说、散文、报告文学、儿童文学以及小说集、散文集、报告文学集、文学评论集,每件提供作品集10份,在报刊发表的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杂文、儿童文学、文学评论每件作品,提供原件一份及复印件9份。②所有参选作品须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等有关材料报送至市作协办公室(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齐鲁园南别墅  高振 收)。

      4、初评。初评委员会对申报的文学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按奖励名额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初步评选出多于评奖数额1部的候选作品。初评委将通过初评的作品分别撰写评语后提交评委会终评。

      六、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作为永久性政府收藏,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临沂市作家协会负责。

      (报送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齐鲁园南别墅  高振 收

         邮编276000  联系人: 高振  联系电话:8105771电子邮箱:linyiwenyi@163.com )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临 沂 市 作 家 协 会

                                      2013年9月15日

     

     
    (初审编辑:庄红   责任编辑:赵国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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