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试行)》(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文艺理论研究类作品评选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本届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沂蒙文艺奖”文艺理论研究类涉及文学、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美术、书法、摄影、电影、电视、民间文艺等门类的文艺理论研究、文艺评论作品等。
3、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正式出版、发表的的文艺理论研究、文艺评论作品,包括著作、论文等均可申报参评(《总则》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
4、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发表或出版时间为准。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坚持正确思想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内容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具有广泛积极的社会影响;
2、参评作品须观点正确,具有独到见解,正确引导文艺思潮,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学术性和导向性,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3、参评作品发行量较大,受众率较高,具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奖项设置、数额及奖金
文艺理论研究设一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2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第二届沂蒙文艺奖文艺理论研究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申报程序及方法
1、申报程序。申报以各县区文联、市直各单位(县处级)、临沂军分区政治部、高等院校为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申报2-3件作品。
申报作品须经所在单位盖章同意,再由各县区文联、市直单位(县处级)、临沂军分区政治部、省市属高等院校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首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文艺理论研究作品申报表》(一式3份),与作品原件、获奖证书复印件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等材料报市文联办公室。
3、请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作品原件、申报表及有关申报资料报市文联办公室,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六、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委根据办字〔2012〕164 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参选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初评分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对每个阶段评选出的作品均当场封存,续评时现场启封。初评以打分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如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奖项设置数额。
初评委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市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七、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所报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收藏,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的具体解释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报送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市文化中心A座1111房间
邮编:276000 联系人:李卫华,电话:8727707)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