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戏剧类作品评选细则。
一、评奖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本届只评选文学艺术作品奖。
2、凡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由我市戏剧院团(含民营剧团)创作并演出的剧目(包括京剧、吕剧、话剧、柳琴戏、五音戏、豫剧、梆子、弦子戏、歌剧、音乐剧等),均可以单位名义申报参加评奖(总则第二项第二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
3、确认剧目创作时间以首次公开演出时间为准。
4、参评作品的主创人员须是我市在职人员,主创人员系外市者不得参加评奖。与市外有关部门、人员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市主创人员和单位申报评奖。戏剧类作品的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音乐、演员、舞美、灯光、化妆等。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剧目应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剧目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和欢迎,演出应在30 场以上。
3、参评剧目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文学艺术作品奖戏剧类设一等奖1 名,奖金0.8万元;二等奖1名,奖金0.4万元;三等奖 2 名,奖金各0.2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沂蒙文艺奖戏剧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初评程序与方法
1、申报程序:各县区剧协应在文联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地院团申报工作。市直各单位、文艺院团、艺术院校可直接向市戏剧家协会申报。原则上各单位可申报 1—2 台节目,市戏剧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申报作品。
2、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第二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戏剧作品申报表》(一式 3 份),剧目演出光盘三套 (视频格式为 AVI/MPEG/WMV ),获奖证书复印件(推荐单位审核盖章)3 份,主创人员(包括参评主要演员)身份证复印件3 份,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剧协推荐信 1 份。
3、申报时间:各单位须于2013年10月20日前将申报所需资料上报市剧协,进行参评资格审核。
4、作品初评:初评委对参评的戏剧作品进行认真、严格、严肃、规范的评审,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初评结果以打分或投票方式产生三等奖以上入选作品。
初评结果经所有初评委成员签字后报市评奖委员会综合评定。
六、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人员获奖后,所报参评作品及相关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解释权归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戏剧家协会。
(地址:临沂市城隍庙街6号市柳琴剧团 邮编:276000 联系人:宋兆连 联系电话:15552953899,8314449)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临 沂 市 戏 剧 家 协 会
201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