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届“沂蒙文艺奖”民间文艺类评奖细则
( 试 行 )
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按照《首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试行)》(以下简称《总则》)要求,制定民间文艺类作品评奖细则。
一、评选对象与范围
1、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是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市文学艺术界综合性的最高文艺奖项。“沂蒙文艺奖”分设文学艺术作品奖和艺术突出贡献奖。文学艺术作品奖每年评选一次,艺术突出贡献奖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参评作品、人员应符合《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和首届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工作总则(试行)》的规定。
2、凡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我市个人和集体创作的民间文学,创作、制作、生产的民间工艺作品等均可申报参选(总则第二项第三条规定之范围人员不参加评选)。作品参评创作时限以首次参赛、展览、发表的时间为准。
3、与外地人员或单位联合创作的作品,由我市主创人员或单位申报评选。
二、参评条件与标准
1、参评作品须是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相统一的原创作品;
2、参评作品须是主题鲜明、个性突出、具有较强创新风格、较高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作品,或是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获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作品;
3、参评作品须是在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单位举办的比赛、展览中获得重大奖项的作品。
三、奖项类别、数额及奖金
文学艺术作品奖民间文艺类设一等奖1名,奖金0.6万元;二等奖2名,奖金各0.3万元;三等奖3名,奖金各0.1万元。
四、组织机构
根据《总则》规定,成立“首届沂蒙文艺奖民间文艺初评委员会”负责初评工作。初评委员会由5位专家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评委从《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审专家库》中抽选聘任。
五、申报程序与名额分配
报送作品须经各县区经严格预选后,作为“推荐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推荐报送。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作品1-2件。“沂蒙文艺奖”评选办公室及市民间文艺家协会不接受个人直接报送。
六、报送要求
1、各申报单位按照参评有关规定和条件填写《首届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民间文艺类作品申报表》(一式3 份),提供作品原件1件、10寸作品照片5张(附照片电子版)、获奖证书(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复印件3份、400字以内作品简介2份等。
2、各单位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作品及有关资料报送市民间文艺家协会。
七、初评程序与方法
初评委员会根据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和《总则》要求,对申报的民间文艺类作品进行认真、严肃、规范的评审,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初步推选出获得二、三等奖的作品,按1:3的比例差额推荐出一等奖候选作品。初评委员会对通过初评的作品撰写评语及推荐理由。如申报的参评作品数量低于奖项设置数量的1.5倍,相应核减该门类奖项设置数额。初评结果经本艺术门类初评小组的所有成员签字后报评审专业委员会进行复评。最后由市评委会审定。
八、奖项管理
1、根据《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选奖励办法(试行)》(办字〔2012〕164号)文件规定,临沂市“沂蒙文艺奖”由市委宣传部、市文联、市文广新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单位联合表彰,市评委会代表市委、市政府颁奖。获“沂蒙文艺奖”的所有奖项,均可作为业绩考核和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
2、参评作品获奖后,相关资料收入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档案库,由市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管理。
3、本细则由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民间文艺初评委员会和临沂市民间文艺家协会负责解释。
(市民间文艺家协会地址:临沂市北城新区市政府大楼1711房间。联系人:李凤军,联系电话:13608998459,8727703)
附件: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评奖委员会办公室
临沂市沂蒙文艺奖民间文艺初评委会
临 沂 市 民 间 文 艺 家 协 会
2012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范永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