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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6月1日开始施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2014年06月02日 10:29:00 作者:杨帆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我市也成为省内首家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地级市。

     日前,市政府印发了《临沂市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我市也成为省内首家出台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地级市。

      此次,临沂版《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除明确服务价格的制定宗旨、依据、事权划分、管理形式和适用范围及服务价格制定原则、程序和方法外,还对《临沂市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制作、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并明确实行服务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沂版《办法》的施行,加大了我市对服务价格的监管力度,解决了多个方面的疑难问题:首先,规定了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种价格形式,明确了五大类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主要是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的服务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价格;省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并根据市场变化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充分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决定性作用。

      同时,临沂版《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应当禁止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变相涨价、暴利等六类不正当价格行为。特别禁止经营者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并设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且规定国家机关不得指定或暗示消费者接受特定经营者的服务,也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交其所属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解决了当前服务价格监管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中介服务价格管理形式和定价原则。对实行政府定价的中介机构的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约束、规范,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有利于经营者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同时,又明确规定大多数中介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服务项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与公平竞争,政府则依法监管,制止不正当的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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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原则

      据市物价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临沂版《办法》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制度、登记证管理制度、重要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制度、价格监测制度等。这些制度对于规范服务价格行为,加强服务价格监管,维护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实行保本微利、公益性服务价格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成本、经营性服务价格按照补偿经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记者杨帆 通讯员庄涛)

    (初审编辑:韩筱   责任编辑:王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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