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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禁止“临时工”行政执法 今日实施

2015年05月01日 08:16:00 作者:刘遥 来源:大众网-鲁南商报
历时三年,《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日前出台,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山东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后,“临时工”行政执法被明令禁止。

      历时三年,《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日前出台,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山东省出台的第一部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后,“临时工”行政执法被明令禁止。

      近年来,由于一些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的观念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而《条例》的出台,对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监督程序、监督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

      《条例》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基本措施,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等。而这些措施,基本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完整链条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上政府法制监督系统和行政权力事项动态管理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对于最受关注的“临时工执法”现象,《条例》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工”执法资格被取消

      “现行的执法监督暂行规定是1989年颁布的,在具体操作层面缺乏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往往导致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临沂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出台这部法规的过程也比较艰难,因其是一部政府内部进行层级监督的法规,甚至遇到一定抵触。

      《条例》实施后,最引人注目的是“临时工执法”问题。临时工执法出现的侵犯公民权益、违法执法现象曾多次被媒体曝光。

      “这个就体现在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中,这些人因为不具备执法资格,就无法取得执法证件,当然就不能从事执法工作。”临沂市法制办执法管理科科长邢计晓介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除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但同时,执法部门大量使用临时工、合同工,往往是由于执法任务繁重而编制有限,人手不足导致的,仅靠立法禁止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邢计晓表示,这还要从调整部门间的编制结构,和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方面来解决。

      行政执法“七宗罪” 最高可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非法收留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拒绝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而对于行政不作为造成损害,《条例》明确将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应当责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市直60多部门执法受监督 处罚裁量幅度量化

      “现在,仅市直有执法权的部门就有60多个,而我们所说的行政执法包括的范围也很广,如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等都是。”邢计晓介绍,其中,受到立法监督的执法主体也包括有执法职能的组织,如食药监局、环保局的稽查支队等。

      事实上,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对《条例》中的大多数内容会感到陌生。但它的实施效果最终会影响到百姓,比如,实行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

      “省政府已经制定了《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对有裁量幅度的处罚条款要进行细化、量化,法律规定了500元到1000元的处罚幅度,”临沂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这对于执法机关来说,就应当在这个幅度内设置几个不同的阶次,针对严重程度不一样的违法行为,进行与之相匹配的处罚,而且要做到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在执法中,货值金额、违法金额等这些能够量化的情节,决定了是罚500元还是1000元。如果两个人同时违法,且违法的情节和程度基本一致,那么对这两个人的处罚就应当相同。”执法管理科工作人员姚远举例说明。

      据介绍,下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理念和方法,将会拓展到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各级、各系统要细化、量化相关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从源头上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

       记者 刘遥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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