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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全面放宽户籍制度 户口迁移将更宽松

2015年08月06日 08:29:00 作者:付茜 来源:大众网-沂蒙晚报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4〕18号文件 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现在的政策是,只要你有能力在城市生活,你就可以来落户”。5日,市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用一句简单通俗的话来解释《意见》的内容。

      户口迁移政策有多宽松?根据《意见》,我市统一落户条件。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意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的基本原则。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城镇(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所辖街道和建制镇)登记常住户口:

      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的房屋,以及租住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并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临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进城务工人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在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

      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可以在企业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与人才交流中心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托管档案)协议的人员,可以在人才交流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

      此外,《意见》要求妥善解决人户分离问题。户口在城镇的人员,因离职、拆迁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可把户口挂靠在同一县区的亲友处。公安机关也可以街道(乡镇)、公安派出所辖区或者社区(村居)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此类人员的户口。全面消除落户障碍。

      “我现在是农村户口,可以享受村里的福利待遇,我不想将户口迁到城市里来。”对于市民小汤这样的想法,市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表示,很多人都有小汤这样的想法,不想取消农村户口,除了考虑到福利待遇问题,还有享受的二胎政策等。

      记者注意到,《意见》将这些问题都兼顾到了,规定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解读

      让转移人口在城里生活更体面

      农民转型以后,如何保障他们在城里有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甚至能够有尊严、比较体面地在城市里面生存下去,能够发展起来?

      《意见》对进城后的基本公共服务,包括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养老、住房保障等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让农民尽快融入城市

      根据《意见》,完善城乡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推进农村职业教育,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帮助其尽快融入城市。落实扶持就业创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拓宽创业就业领域,贯彻同工同酬原则,强化权益保障,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公平、稳定、充分就业。

      ◎随迁子女平等受教育

      《意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落实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相关规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进城落户农村人口继续保留5年的生育政策调节过渡期。

      ◎住房、看病有保障

      《意见》要求加快以“城中村”为重点的棚户区改造,把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有效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加快推进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构筑有利于人口流动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城乡一体的居民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发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卡。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退“三权”不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意见》要求,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应在完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适时开展试点探索,实现有序推进。现阶段,不得以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持居住证与城里人同等待遇

      认真贯彻《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深化实施居住证制度,将所有跨县区的流动人员全部纳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办理范围,更好地满足群众需要。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权益和公共服务,切实解决不能或不愿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公共服务问题,使其共建共享城镇改革发展成果。

      ◎进城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根据《意见》,深入推进“社区六进”,即消防管理、车辆管理、危爆物品管理、境外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物业管理进社区,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及时将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服务管理。

      加快党(团)组织、群团组织全覆盖,实现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群体融入社会。推进纳入城镇化管理的农村新型社区与城市社区同服务、同管理,加快城镇化进程。

      记者付茜

    (初审编辑:孙贵坤   责任编辑: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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