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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发布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失信将限制消费

2015年11月18日 15:45:00 作者:邓梦娇 王滨 纪云慧 来源:大众网
18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在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中几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的典型案例。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限制消费。

    发布会现场

      大众网临沂11月18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王滨 纪云慧)18日上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市法院在打击拒执罪专项活动中几起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的典型案例。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将限制消费。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朱坤介绍了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和扣押财产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田某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执行人田某某私自把法院扣押的50吨白条鸭作价30万元,处置给他人,所得货款未用于执行法院判决。田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公安机关缉拿归案移送法院后,田某某鉴于法律的威严、震慑,主动履行了义务。沂水县人民法院认为,田某某把法院扣押的财产变卖后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综合其主动履行义务等情节,以田某某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姚某某非法处置财产罪。2013年7月,被执行人姚某某以被查封的生猪、房屋、机器设施为抵押,先后向临沂市某投资公司及个人借款850万元,未履行执行义务。费县人民法院认为,姚某某把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抵押借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姚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经济开发区某居委是案件的被执行人,孙某某作为居委会负责人,明知居委的沿街房、住宅楼被法院查封,仍召集“两委会”,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出售,孙某某被河东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孙某某上诉后二审期间,该居委主动交纳了部分执行标的款,又将43套被查封的房屋钥匙交到了临沂中院。临沂中院鉴于居委主动履行义务、孙某某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对孙某某改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朱孔波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介绍,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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