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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法院发布保护消费权益保护七起典型案例

2016年03月15日 17:40:00 作者:邓梦娇 亓伟 来源:大众网
一年一度3.15,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已满两周年。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兰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七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

      大众网临沂3月15日讯(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亓伟一年一度3.15,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已满两周年。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兰山区人民法院通过七起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引导消费者依法有效维权。

      案例一: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情]

      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张某某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家中生产接骨粉,进行销售。2014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以160元的价格销售给彭某某接骨粉10包,致使彭某某祖母杨某某服用后病危到医院抢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租房内,查获接骨粉470包。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张某某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配制的药品,应认定为假药。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亲属自愿赔偿被害人杨某医疗费等损失2万元。兰山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配制药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国家批准药品生产有着严格的程序,凡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都会在药品包装上印有“国药准字”的标识。此外,对于药品的购进渠道,国家也有严格的规定,决不允许通过任何的个人手段进行药品的购进。同时也提醒广大的市民朋友,在买药时应到合法经营、手续齐全的正规药店购买,并且一定要认准“国药准字”的标识。购药完毕要记得索取销售票据。

      案例二: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4年5月9日,原告王某某在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处购买价值1014.8元百合干一宗,后在食用中发现异味,经检测,显示每千克百合干二氧化硫含量为2.01克(2010毫克),远超出国家制定标准(不得超过150毫克)。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及上级某公司和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共计11162.8元及利息。兰山法院判决:一、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货款1014.8元;二、被告青岛某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损失10148元。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为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国家制定出台新《食品安全法》,并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被称为“史上最严”。对食品安全评定国家制定了明确的强制性标准,也即俗称“国标”,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销售食品,根据情形可能给予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追责。而对于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5年3月,原告朱某某在被告某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购物平台上购买了某品牌西米20件,单价15元一件,优惠后价值共计220元。某品牌旗舰店系被告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所经营。原告收货后,至同年4月发现其在天猫商城某品牌旗舰店购买的西米存有质量问题,且该食品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一、被告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20元,并予以价格的10倍赔偿;二、某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某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商家的违法行为提供平台,导致大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流入市场,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在全国媒体平台公开道歉。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告同意赔付原告十倍货款赔偿要求,原告当庭撤诉。

      [典型意义]

      伴随网络购物如火如荼的进行也有诸多不和谐、不诚信的现象,比如:商品假冒伪劣、网络诈骗、售后服务缺失等等。网上交易投诉大幅度增加,消费者在进行网络购物时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足不出户,轻点鼠标,就能轻轻松松选购商品。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措施,网购轻松便捷的背后,依旧存有诸多的不规范,甚至消费陷阱。这就需要消费者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案例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曲某某在家中饲养生猪,同时也加工猪肉销售。2014年3月,被告人曲某某在家中加工处理病死猪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查获死因不明的生猪五头,其中两头已加工屠宰。兰山法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曲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例如,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该案中曲某某虽在自己家中饲养生猪并加工销售,但因为加工处理病死猪,同样构成上述犯罪行为。

      案例五:产品责任纠纷案

      【案情摘要】

       2014年12月13日,原告闫某某在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处购买了三盒海参,共支出费用11580元,由于被告给原告产品的外包装没有任何标志,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安全标准。原告闫某某要求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同意退还原告货款10000元,并赔偿原告五倍货款50 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从该案可以看出,被告某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某有限公司分公司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应予以支持。

      案例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摘要】

      2011年初至2013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广东省低价购进,并通过物流发货,销售假冒的海飞丝、飘柔、高露洁、强生等品牌洗化用品。事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仓库内查扣假冒的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高露洁牙膏、强生婴儿洗发沐浴露、中华健齿白牙膏等品牌洗化用品9125箱,价值共计776 239元。2014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兰山法院依法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九万元。

      【典型意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案例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孙某某在淘宝平台上,从被告许某某手机特惠店,以3599元的价格选购iPhone5s手机一部,要求手机和配件为港行原装正品(32G)、原封未激活、能指纹解锁升级、不是官换机、不是翻新机,否则由卖家假一赔三,并提供发票。被告对原告的上述要求作出保证承诺。原告与被告达成买卖协议后,即向被告支付了价款3599元,被告随后向原告发货。

      原告收到被告包邮的iPhone5s手机一部后,发现手机系已激活和二次封装的,且被告所提供的发票为假发票。原告在与被告的交涉过程中,被告承认手机为己激活和二次封装的,发票系找人开的。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误导和欺诈消费者,要求被告履行假一赔三的赔偿义务未果,引起诉讼。兰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许某某返回原告购机款3599元、并赔偿三倍手机款10797元。

       【典型意义】

      手机已成为人们的基本生活用品,商家出售手机中的欺诈行为也经常发生。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理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网络购物需谨慎,而网络商家也需要不断提升法律意识。

    (初审编辑:韦辉   责任编辑:李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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